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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短信广告的侵权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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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息作为移动电话的另一种服务方式,方便快捷,以其不可替代的优势为人们交往搭起了良好的桥梁,但其带来的负面效应也令人担忧。近年来,利用手机短信广告进行诈骗、扰乱正常社会秩序和侵权的事件越来... 手机短信息作为移动电话的另一种服务方式,方便快捷,以其不可替代的优势为人们交往搭起了良好的桥梁,但其带来的负面效应也令人担忧。近年来,利用手机短信广告进行诈骗、扰乱正常社会秩序和侵权的事件越来越多。 所谓垃圾短信是指没有经过接受者同意的,其内容具有违法性或者具有广告性的侵害接受者合法权益的短信息。短信广告发送过程中能够起到实质性作用的有两部分主体,一是短信的直接发送者,二是提供发送服务的企业。 短信广告发送方责任追究 侵犯人身。一般来说,未经接收者同意发布广告短信不构成侵权。但是在被告知并遭拒绝后,仍然发送就构成侵权。手机用户可以要求信息提供商停止侵权行为。生活安宁权是公民隐私权的一个内容。因侵犯他人隐私权而承担责任的基本方式是精神损害赔偿。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活动的处 5 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罚款。 诈骗财产。利用虚假宣传诱骗用户消费是垃圾短信广告的惯用伎俩。如通过短信给手机用户发送一些虚假的信息。有些短信广告涉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部门明令禁止的内容,如解析姓名、测姻缘等封建迷信内容,诱骗用户参与从而收取信息费。在此种情况下,用户虽是自愿参与,但是发布者仍然有欺诈性。 移动通信运营商责任追究 违约行为。不论手机短信息通过什么方式发送,都要经过移动电信运营商的短信网关。电信运营商既然提供短信服务,理应承担所发信息包括广告的审查之责。而且这在技术上也是可行的。显然,运营商提供的垃圾短信广告不是手机用户想得到的,并且该垃圾短信广告还给手机用户带来了很大的不便。这违背了双方达成的合同,从这个角度讲,运营商实际上在合同履行上构成了不当履行,属于违约行为。 欺诈消费。如电信运营商通过向用户发短信来推销业务。有的业务是免费试用几个月,几个月之后用户如果不发送指令取消即收取费用。很多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 被办理 了业务,运营商要承担返还已收取的费用及其他损失的责任。 共同侵权。有消费者在手机入网后不断收到带有色情内容的广告信息。这种情况完全可以认定为运营商侵权。因为运营商目前的平台可以对短信中的敏感词汇进行过滤,如果有证据证明短信运营商泄露了用户信息则要承担连带责任。 行政机关责任追究 监管不力。大量的垃圾短信侵权案件的出现说明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还不够。不排除在有些严重侵权案件中,相关监管部门、监管人员因严重失职而被追究相应责任包括侵权责任的可能。 共同侵权。行政机关在必要时可以与运营商合作,通过手机短信的形式向用户发送重要消息。如卫生部门发布关于禽流感的预警信息,气象部门发布气象信息。这属于公益性质的通知,一般不会造成侵权。但是这不意味着行政机关没有与第三方共同侵权的可能,在有些地方的行政机关组织的社会考试中,有些考生就收到了考试培训班广告,且培训班与行政机关有关。行政机关存在把考生的资料(包括手机号码)泄露给第三方以谋取利益的嫌疑,这是对考生隐私权的侵犯。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和短信广告发布者共同造成了侵权行为,因此要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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