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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与收费不符 横县电信被诉返还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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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横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电信合同纠纷案,广西电信有限责任公司横县分公司因广告宣传话费与实际收费不符,被客户李某告上法庭,并请求返还多收电话资费34.4元。 原告李某 广西横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电信合同纠纷案,广西电信有限责任公司横县分公司因广告宣传话费与实际收费不符,被客户李某告上法庭,并请求返还多收电话资费34.4元。 原告李某诉称,2006年9月10日至28日期间,原告依照被告的 长话任我聊,越煲越畅快 广告宣传单及其他形式的广告,就用自有的中国电信客户固定电话机数次拨打11808国内长途电话。该广告对 11808长话煲 的宣传内容是: 国内长话最低0.05元/分钟,长话慢慢聊!1.99元包打45分 。而当原告于2006年10月15日交费时却发现被捆绑多收市话费34.4元。 原告认为,被告宣传属商业合同要约,受《合同法》约束,原告按照宣传使用是对广告的承诺,合同即生效。被告只能以广告内容载明的资费标准收费,若被告在收费时候又在广告要约之外另加收其他费用,实属违约行为。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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