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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学习资料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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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原文 转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一、《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原文转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现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顺序号于二○○七年三月十三日发布。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广告、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第三条 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 (一)《广告法》; (二)《药品管理法》; (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五)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的药品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 第七条 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第八条 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提交《药品广告审查表》(附表1),并附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药品广告申请的电子文件,同时提交以下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共计12页) 上一页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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