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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的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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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的常识

一是,对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在三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不同意该商标注册的理由,这就是商标异议。这里所指的任何人,可以是该商标的利害关系人,也可是社会公众,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商标法对此未加限制。

二是,设立商标异议程序的宗旨是,广泛征求各方对初步审定商标的不同意见,有利于保护利害关系人的正当权益,使商标审查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力求减少失误,发现不当及时纠正。

三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商标异议书;商标局对异议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商标法第二次修改前,这里所指的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是终局裁定,修改时废止了这项规定,赋予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这样会更有利于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也有利于促使行政机构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力。

四是,在商标异议期内,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不得予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是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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