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商标权取得原则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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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权的原始取得方面,内地实行注册原则,即只有通过《商标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由国家商标机关核准注册后,才能取得商标权。未注册的商标,除人用药品、烟草制品商标等以外,可以使用,但原则上不受《商标法》保护,不得对抗第三人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至于知名商标,则由于经过长期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在市场上有较高声誉,亦可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任何他人如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为《商标法》第27条第1款所指的“以欺骗
手段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之一,商标局可以撤销该已经注册的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这可以认为是我国对未注册商标有限的特别保护。对于驰名商标,《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明确规定,仅有一行政规章作了规定,显然这和《巴黎公约》有差距。
澳门亦实行注册原则。按澳门商标法令第2条的规定,凡采用一定商标,以使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在经济活动中与他人的产品或服务相区别,且符合法律规定,尤其是有关注册之规定者,将享有产品或服务商标的所有权和专用权。在澳门,也准许使用未注册的制造、销售或服务商标,和内地不一样的是,使用未注册商标不超过6个月者,在该期间内有优先权提出注册请求,并且可以在该期间内对他人就该商标提出的注册请求声明异议,请求予以撤销。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澳门商标法令作了明文规定,凡是属于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所拥有的驰名商标,任何他人不得“复制、仿造或翻译”,以“用于相同或类似产品上,易于造成混淆”,否则,利害关系人得要求拒绝该商标之注册请求。可见,澳门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比内地强,其规定也更符合《巴黎公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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