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洪刚名誉侵权案索赔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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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歌唱演员屠洪刚诉陈伟娜侵害其名誉权一案,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原告屠洪刚诉称,2004年8月13日,经协议书约定,屠洪刚为被告陈伟娜举办的演出活动演唱三首歌,被告依约定支付了演出费用5万元,并承担了原告往返北京—郑州的机票及食宿。协议履行完四个月后,此案被告突然起诉原告在该场演出中假唱,并在法院开庭审理前恶意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将双方协议公布,捏造假唱事实,给原告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在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驳回了陈伟娜的诉讼请求后,被告又故意提起上诉、撤回上诉。陈伟娜的这种以诉讼方式,并通过报纸、网络等公开出版物上捏造事实损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来炒作自己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而且被告捏造的假唱事实使原告失去很多演出机会,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以炒作为目的捏造假唱事实,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并造成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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