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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澳门商标权的利用及保护制度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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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可申请续展注册,如在此期间内未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澳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7年,有效期满前6个月可申请续展,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7年,澳门商标法令没有宽展期之规定。

内地和澳门都有关于转让和许可使用的规定,但有诸多不同。在澳门,如果使用注册商标的企业转让,在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则推定商标所有权也随该企业一并转让,内地则无此种规定。在澳门,订立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签名,还须经过公证认定,这也是内地没有作要求的。内地《商标法》第25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由商标局对该转让申请进行审查,并由其核准公告。而在澳门,商标权之转让,得在经济司作附注,并公布于澳门《政府公报》上,未在经济司作附注,则不对第三人产生任何效力。可见,两者之区别在于“附注”与“核准”的不同,亦即商标机关对该种交易行为的管理方式不同。另外,对于商标权的转让或使用许可,内地商标法规定了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对于使用许可,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而澳门商标法令未作该种规定,这当属使用注册商标的起码要求。

对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两法域都作了规定。澳门商标法令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是指假冒商标行为,既包括“将属于他人之注册商标欺诈使用于其产品或服务”,也包括“欺诈使用其商标于他人之产品或服务上,使消费者误认产品或服务之来源”。这后一种情况,即属商标之“反向假冒”。而在内地,商标侵权行为的含义较广,但对反向假冒却未做规定,其定性尚存争议,司法实践上曾有将其定为不正当竞争而非商标侵权的判例,但也只是该案原告未以被告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诉由的结果。另外,澳门商标法令还规定了不正当竞争,但和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是不同的,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仅适用于不属于侵犯商标权或其他工业产权规定的事实状况。在内地,不正当竞争行为属《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但《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注册商标权的保护上有一定的交叉和重叠,如何协调,是有待解决的问题。其关键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未对“假冒注册商标”进行定义,《商标法》亦然,因此,“假冒注册商标”到底是指商标法第38条规定的所有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即采广义理解,还是仅指《商标法》第38条第l款所规定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即采狭义理解,学界有不同主张。可见,澳门商标法令将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纳于一部法中,有利于规制两种行为的法规之间的协调,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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