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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商标概念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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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商标概念的理解

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商品或者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有显著特征的标志。商标注册是指将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国家商标局依法审查,准予注册登记的法律事实。申请在先原则是商标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它是一个时间概念。《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所谓抢注商标是他人抢先权利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即申请人专门注册别人使用的,却尚未注册成商标的文字、图案等标志,一般是指他人利用商标法申请在先原则,抢先申请注册商标,成为商标的所有人。

抢注商标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抢注商标是指在原商标使用人之前注册该商标,即将他人已经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并以获利为目的行为。广义的抢注商标还包括将公众熟知的注册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以及将他人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和字号、著作权等其他在先权利抢先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另外,将社会热点等抢先注册也可以理解为抢注商标。

“抢注商标”一词的含义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是1995年,杭州发生抢注“天平”、“天称”商标事件,有企业将他人已使用并形成一定商誉的“天平”、“天称”商标,抢先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这一阶段抢注商标主要是指将他人已使用在先并形成一定知名度或声誉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抢先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抢注商标的对象基本限于未注册的商标。

二是1998年,深圳某公司抢注商标事件发生后,抢注商标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将他人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以及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也都被视为抢注。

三是2001年《商标法》修改后,抢注商标对象的范围扩展到了自然、社会各个领域,出现了职业注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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