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滋生堂商标异议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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滋生堂商标异议裁定书

2007|商标一异字第01908号 北京BEIJING诺孚尔知识产权代理 华唯环球|商标一代理 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商标一事务所:

北京BEIJING诺孚尔知识产权代理 华唯环球|商标一代理 有限责任公司代理 华唯环球|商标一代理 株式会社资生堂对成都市|商标一事务所代理 华唯环球|商标一代理 四川省宜宾豪雅杞酒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58期《|商标一公告》第3074218号“滋生堂”|商标一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一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一是对异议人“驰名|商标一”“资生堂”的复制与模仿,并侵犯了异议人的商号权。被异议|商标一的注册申请APP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注册和使用可能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一“滋生堂”申请APP用于第33类“蜂蜜酒,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资生堂”|商标一虽已在第3、8、21类商品上获准注册,但于第33类商品上不享有在先申请APP或注册。双方|商标一文字构成已有一定区别,指定商品功能、用途又明显不同,因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一,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被异议|商标一文字与异议人企业字号并不完全相同,且异议人是以生产 化妆品 闻名而非酒类产品,故被异议|商标一的注册不会使消费者联想到异议人,因而未对异议人商号权构成侵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一是对其“驰名|商标一”的复制与模仿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一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3074218号“滋生堂”|商标一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一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一评审委员会申请APP复审。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滋生堂商标异议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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