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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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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优点

作为新商标法的配套法规—商标法实施条例已发布并于今年9月15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和经济建设领域的一件大事,是与世贸规则接轨的重要举措。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机制的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对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为此,记者请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专家就“新商标法实施条例新在哪儿”的问题作了相应的解释。

侵权要受重罚,没收、赔偿、罚款“三管齐下”

商标法和实施条例修改的重点之一,就是进一步加强对于商标专用权保护。新商标法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商标侵权过程中,“查封”、“扣压”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物品的职权。对于商标侵权案件,工商机关可以没收、销毁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没收、销毁制造侵权商品和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作案工具;侵权人除了要赔偿被侵权人损失外,还要被罚款。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并加大了工商机关对侵权人罚款额度,规定从原来非法经营额的50%以下,修改提升到三倍以下,对无法计算非法经营额的情形,规定了10万元以下的法定罚款额。对侵权人没收侵权物品、赔偿和罚款“三管齐下”,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动保护、个案处理”,加大保护驰名商标力度

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新规定是指在驰名商标受到侵害时,国家商标法律要予以及时、有效的保护,禁止他人非法注册和非法使用。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取得注册的,商标局将予以撤销;非法使用的,工商机关将予以处罚。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新的规定合乎世贸规则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保护形式和原则:“被动保护、个案处理”。即在商标确权或者商标侵权的案件发生后,当事人提出请求,并依据商标法第14条规定提出商标驰名的证据。商标行政执法或者司法机关将依法审查认定,对驰名商标予以保护。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可以在以后发生驰名商标被侵害时,提交执法机关参考。商标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根据该商标当时的驰名度和该案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针对当前有人将他人驰名商标名称登记为自己的企业名称中的显著部分,欺骗或者误导公众造成误解,损害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商标所有人“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保护具有深远影响

新商标法和实施条例将1993年商标法实施细则关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原产地标志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是具有经济发展战略意义的规定。

我国幅员辽阔,地大物博,自然资源丰富,有许多具有地理标志意义上的农副土特产品。这些产品驰名中外,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特殊意义。过去我国农业受自然经济和小农经济局限,不能批量生产。改革给发展特色农业提供了广阔前景,中国特色农业的发展前途无量。地理标志的保护将对改变我国农村贫困面貌产生深远影响。

我国现阶段经济状况是中小型企业为绝大多数,单个企业的商标投入市场势单力薄,采用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有利于中小型企业实行横向联合,取得规模经济效益。

强化服务,方便商标注册人和申请人

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商标法的规定,本着更好地服务和方便当事人,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的精神,作出许多新的规定。如商标注册申请的变更、转让的规定,商标部分驳回的规定,以及增加公开评审的规定等。都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商标注册申请人和商标注册人,尽量地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办理商标注册事宜或其他商标事宜,可以委托商标代理,也可以直接送达。

为了使有关当事人行使评审权利时一目了然,方便执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将涉及商标评审的程序性规定集中为一章。

公平公正,严格程序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对于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必须公正地对待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地理标志章程规定的商品生产经营者,不管其是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其产品只要符合地理标志条件并要求使用该地理标志的,注册人必须允许其参加其集体或者允许其使用该证明商标。

为了贯彻公平原则,对于正当、善意地使用说明性和叙述性词汇,如“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为了保证商标注册和商标评审的公正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执法的不公正,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回避制度。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工作以书面评审为主。商标法实施条例还规定了公开评审制度,并规定提前15天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公开评审的日期、地点和评审人员。

对于当事人反映有关15天的时限规定过短,这次修改保留了当事人可以申请延期的规定,延期为30天。

对于商标注册人消亡,商标专用权随之消亡作出规定。

实施条例规定,注册标记为“注”和“R”。关于注册标记的使用,将原来商标注册人在其商品上“应当”标明注册标记,改为商标注册人“可以”标明注册标记。

总之,商标法实施条例将商标法的原则性规定进一步细化,为商标法的准确实施,提供了严格的法律程序,使商标执法活动有了更加清晰的规范,将会减少执法的随意性,使商标执法活动在更加严密、科学、准确的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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