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保护内容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杨思元”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商标权的保护 第一节 侵权商标行为 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A:行为人有过错;B:行为的违法性;C:存在损害后果;D:损害后果与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 侵犯商标权的本质特征是:违反商标法......本文有3664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0分钟。
商标权的保护
第一节 侵权商标行为
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A:行为人有过错;B:行为的违法性;C:存在损害后果;D:损害后果与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
侵犯商标权的本质特征是:违反商标法的规定,侵害他人的商标权。从行为方式看总是表现为积极的作为。
一、 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
一) 未经商标注册权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标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这类行为直接侵犯了商标权人的禁止权,是一类典型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对这类行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对“使用”的理解。侵权人对商标的“使用”与商标权人的使用有着相同的方式和范围。即凡是对商标权人来说构成“商标使用”的方式,都可构成这里的“使用”。
2、 行为的违法性的根据:“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这是商标许可使用与这类行为的本质区别。根据商标法,商标权人的禁止权范围大于其专有使用权范围。虽商标权人只能在核准使用的商品与核准注册的商标范围内,自己或通过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但商标权人可以在禁止权范围内制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3、 有关类似商品与类似商标的判断。商标法规定这类侵权行为共有四种:
A: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B: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C:在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D:在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这里的判断标准与商标注册程序以及商标确权程序中的标准一致。上述四种行为通常被称作“假冒商标行为”。
在普通法系国家,混淆的可能性是商标侵权判断中的重要概念。混淆的可能性是指:被告的行为使消费者对商标或服务的来源所造成的混淆的可能性。原告只要只要证明这种可能性存在,被告的行为就构成侵权。美国法院认定混淆的可能性时通常考虑如下因素:1:商标外观的相似性;2:商标发音的相似性;3:商标含义的相似性;4:消费者的相似性;5:商品销售渠道的相似性。6:消费者的素质及销售商品或服务的价格。7:原告商标的影响力;8: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9:被告的善意。
与数字技术带来的新的商标使用的方式相对应,如今侵犯商标权的形式也包括了在电脑软件界面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
当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或有一定的知名度时,禁止权要比一般注册商标的进一步扩大。此即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商标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擅自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四)未经商标注册权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产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 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标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
所谓足以造成误认是指: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以及行为人与注册商标人之间的关系得出错误的认识。
同时,还有淡化商品标识的作用,使注册商标演变为商品的通用名称。
2、 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缺陷:P316
二、 与侵犯商标权有关的若干问题。
一)使用自己的姓名或厂商名称以及其他必要标记。
是指注册商标有姓氏或厂商名称构成时,他人使用自己的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姓氏或厂商名称的情况,以及他人使用某些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必要标记的情况。必要标记包括:商品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以及产地等标记,此为“描述性词汇”是对标志的正当使用。
二)关于商标权权利穷竭的问题
“商标权穷竭学说”又称为“首次销售学说”即一旦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商标权人或经其许可的人投放到市场上,商标权人在这些商品上的权利即告用尽。在商品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商标权人无权阻止任何第三方在这些商品上继续使用同一商标。
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相关,权利穷竭只适用与特定的地理范围,通常是指一国范围内的穷竭。即权利穷竭的范围与该权利的效力范围是一致的。
三)平行进口
是指在国际贸易中第三者未经过商标权人或商标的被许可人的许可,进口并销售合法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
这类进口的商品为合法商品,通常又称之为真品进口。原因是进口国与出口国之间在同一种产品上存在价格差。其特殊性有二:1、它具有侵权商品所没有的合法性;2、它又对进口国的有关权利人的利益造成了影响。各国有不同的态度和做法:1、认为平行进口构成侵权;2、认为不构成侵权,故允许平行进口;3、未对平行进口做统一规定。
禁止平行进口的做法建立在地域性理论由于商标信誉独立理论基础上。前者认为商标权与产生该权利的地域不可分离,否认商标权具有域外效力。后者认为同一商标在不同市场上的信誉是互相独立的,平行进口将给进口国的权利人或被许可人的市场声誉带来影响。允许平行进口的人,理论基础是“权利穷竭理论”。两相矛盾。刘春田认为“如果权利穷竭不具有超地域性,则两者是可以调和的。
欧盟:
美国:P319
四)关于更换他人商标行为的认定。
即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该更换商标的产品投放市场的行为。
三种对待方法:1、将其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禁止,如美国。2、在商标法中规定禁止这种行为,如法国;3、对这类行为没有规定。如德国
第二节 侵犯商标权的法律责任
对商标权也实施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双轨制。
一、 行政责任
二、 民事责任
三、 形式责任
第四节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缺陷,外延过窄,驰名商标不应仅包括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一)认定机构
必须由法律规定的机关进行。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为驰名商标认定机构。
二)认定标准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应详查本处暂时略
商标法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三)认定方式
主动认定与被动认定
主动认定,又称事前认定,即在发生纠纷之前,主管机关应申请人的要求,对其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出认定。被动认定,又称事后认定,在发生纠纷之后,主管机关应申请人的要求,对其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出认定。
法院只采用被动认定。故被动认定是一种普遍采用的方式。
三、驰名商标的保护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他人驰名商标的抢先注册现象已经由传统的注册商标发展到注册为域名。
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也是一个重要问题。“淡化”是指在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志,从而导致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与吸引力弱化。
一)商标淡化的定义
商标淡化,是指减少、削弱驰名商标或其他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其商誉的行为。
从表象上看,商标淡化表现为将与他人驰名商标或其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使用在不相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行为,它具体表现在:将与被淡化商标相同的商标使用在不相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行为;将与被淡化商标相似的商标使用在不相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行为;将与被淡化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做商标以外的其他使用,如将他人商标作为某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使用的行为。
一般认为,商标权局限于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超出这个范围,即不受商标权的管制。但商标淡化理论突破了这一限制,它将商标权的禁止效力扩展到注册商品或服务之外。这种突破的主要依据是:识别杰出质量的产品的商标由于广泛的广告宣传,已在公众心目中相对固定地与某一来源结合起来,因此,他人不相似的货物使用相同的商标,很可能引起公众错误地相信后者的货物来自同一来源;他人在不相似的货物上使用这样的商标将破坏商标的独特性、区别力,冲淡、削弱该商标的知名度,使商标所有人遭受损失;把声誉很高的商标作为己有并予以使用的后来者从原来的商标所有权人所投入的资金、费用与劳动取得了不当得利;即使商标淡化行为人与被商标淡化行为人的营业不直接竞争,商标淡化行为人终究还是不恰当地利用了他人商标的商誉,使之在市场活动中占据了一个较高的起点,这对于与商标淡化行为人有着同类营业的其他市场主体来说,是一种不恰当的行为,具体说来,它说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商标淡化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淡化他人商标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使用的商标是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行为人实施淡化他人商标的行为,既可以使用与他人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也可以是使用与他人商标相似的商标。至于如何判断商标的相同或相似,请参阅本文第四章第三节。
其次,被淡化的商标须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侵权人要淡化他人的商标,则要求被淡化的商标在市场上必须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事实上,这种知名度正是商标淡化行为的前提和基础。对商标淡化行为人来说,被淡化的商标的知名度就意味着利润和财富,没有多少知名度的商标,并不值得行为人实施商标淡化行为,因为这并不能使商标淡化行为人获得多少利益。
那么,如何判断商标的知名度一件商标要达到多大的知名度,才能够被他人淡化作者认为,如果商标与其所标志的商品或服务之间具有唯一的联系,并且这种联系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则可以说该商标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可以成为被他人淡化的商标;如果这种联系不是唯一的,但消费者一提到该商标,通常联想或首先联想到的是它所标志的商品或服务,则该商标仍可被认定为具有相当知名度,能够成为被淡化的对象;如果该商标没有能够建立起这种稳定的联系,或者说这种联系不足以引起消费者的认同,则不能认定该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也就不能成为被淡化的对象。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判定商标的知名度,就是判定该商标与它所标志的商品或服务的联系以及这种联系被消费者认同的程度。
2、这种行为必须有可能给被淡化的商标和商标权人造成实际损失,或者已经造成了这种损失
商标淡化最初是作为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而产生的,它并不要求淡化行为给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损失,只要这种行为有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又是实际存在的,而不是权利人凭空杜撰或主观臆造的,就构成商标淡化,受到法律的规范。
3、商标淡化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加害行为时的主观意志状态,它“标志着行为人在实施加害行为时对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轻慢,及对义务和公共行为准则的漠视”。由于这种轻慢和漠视,行为人理应受到谴责和惩戒。商标淡化是一种侵权行为,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具有过错,才能构成商标淡化,没有过错的行为,不具备主观可归责性,则不能构成商标淡化。
商标淡化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商标淡化行为时的主观意志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淡化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仍然刻意追求或者放任这种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淡化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或者自以为自己的行为不会淡化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主观心理状态。商标淡化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决定责任归属的需要,也是决定责任范围的需要。在通常情况下,加害人只有在具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法律责任,而且,承担责任的范围,往往与过错程度成正比。当然,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即使没有过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行为人实施商标淡化行为是出于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淡化他人商标的后果,而依然为之,或者其实施商标淡化行为的目的就是要利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巨大声誉,并且也能够或者已经预见到其行为会冲淡、削弱他人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玷污该商标的纯洁性,损害了该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则该行为肯定构成商标淡化。如果行为人实施商标淡化行为是出于过失,即他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淡化他人商标的后果,或者自以为其行为不会产生淡化他人商标的后果,但该行为客观上却产生了淡化他人商标的后果,则行为人的行为依然构成商标淡化。
4、存在因果联系
三)商标淡化的性质
从本质上说,商标淡化既是一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又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及一般社会公众利益。
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是,商标淡化行为人的商品或服务的实际品质并不比被淡化的商标所标志的商品或服务差,甚至比之更优秀时,如何认识商标淡化的性质
笔者认为,这种行为仍然构成商标淡化,它同样不恰当地利用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卓越声誉,即使这种行为提供给消费者的是更优秀的商品或服务,它依然削弱、冲淡了该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并进而损害该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商标的一个重要功能是揭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它是和它所标志的商品或服务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任何削弱这种联系的行为都是对商标权的侵犯,而不论商标淡化行为人的商品或服务是否比该商标本来所标志的商品或服务优秀。即使商标淡化行为人的商品或服务更优秀,仍然削弱了被淡化的商标与它原来所标志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事实上,只要该行为削弱了这种联系,就构成商标淡化。既然这种行为仍然利用了他人商标特有的知名度,也就构成了与其他相同业务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及社会公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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