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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的一般概念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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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对大家来说已经是一个比较熟悉的概念了,根据《知识产权协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定义:“任何标记或任何标记的组合,能够将某一个企业商标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标或服务,应能构成商标。”从这一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商标应该包括标记和标记组合,但这种标记或标记组合必须被某一企业用于其商品或服务之上时,该商标的所有人才能对该商标享有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即商标权。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而理所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尤其在当前中国法制尚不健全,公民法制观念比较淡薄的情况下,商标权的保护就显得尤其紧迫。相对于商标权,企业名称权好像不那么受到重视。但其实早在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第26条就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在这里,字号就是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即商号,而商号是企业名称的一部分。而在《民法通则》第99条则进一步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出现了多种多样的企业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营、合资企业等。这些企业如个体工商户一样依法享有企业名称权。企业名称是企业所拥有的独特的称谓,用于和其他企业区别,表明其独特的业务性质和类别,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上所起的作用是相似的,即使本企业具有区别于其他企业的特点,而且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第6条“关于商品商标的权利”中将商标权和厂商名称权并列,由此可见,厂商名称权同商标权一样同属于知识产权,都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它们理应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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