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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增加了哪些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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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新《商标法》增加了哪些新内容

答:新的商标法较之以前的商标法增加了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是终局决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是终局决定,如不服,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第二、加大商标保护的行政执法力度。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侵犯商标注册权的行为成为当前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毒瘤”,因此加大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的力度是十分必要的。原《商 标法》虽然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制止侵权行为,却没有规定具体措施;原实施细则中只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要时可以“责令封存”与侵权活动相关的 物品,缺乏执法力度,致使许多商标侵权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新《商标法》对此做出了明确而有力的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涉嫌侵犯他人注 册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及其他有关资 料;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 或者扣押。这些新增的规定表明了我国政府对侵权假冒行为进行坚决打击的决心,同时对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具有重 要意义。

第三、增加了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的规定。

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要求对集体商标给予保护,但原《商标法》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都没有涉及,只是在《商标法实施细则》中作了原则规定。新《商 标法》扩大了商标的种类,并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含义作了具体的规定。同时,根据世贸组织规则的规定,为避免误导公众和消费者,新《商标法》增加的这些 规定有利于增强我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竞争力,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中小企业众多,由于规模小,不具竞争优势,难以树立自己的品牌,扩大销售。比如 江浙一带的乡镇企业和农村家庭作坊生产的小商品,已经打入国际市场,但是由于没有自己的商标,只能为外国客商加工,大量的利润被外商赚走。如果能通过注册 集体商标将众多的中小企业联合起来,那么就可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形成规模优势,增强商品的竞争力。另一方面,我国地域辽阔,独特的自然条件使许多地方出 产名扬四海的土特产产品,按新《商标法》的规定,通过证明商标、注册和使用地理标志,就可以有效地保护名优土特产品,防止假冒伪劣,开拓新的经济增长点, 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第四、明确了对立体商标的保护。

新《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 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一规定突破了过去对商标图形要素的限制,从平面商标扩大到立体商标,开拓了商标注册的新领域。新 《商标法》对立体商标的规定,打破了多年来企业要求注册和保护立体商标、但执法机关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法受理的僵局。目前,国内企业对立体商标不熟悉、不了 解,缺乏对立体商标保护的意识。实际上,立体商标看似复杂,但并不神秘,许多特殊、典型的立体标志都可以作为立体商标,如著名的“可口可乐”包装瓶,就是 一个典型的立体商标。在我国类似的立体标志也有很多,完全可以注册为商标,以便更好地保护本企业的产品,防止假冒伪劣。为此,广大企业亟需转变观念,抓住 契机,把那些可以申请注册的立体商标,在新《商标法》开始施行时,及时提出注册申请,避免被别人注册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五、规定个人也可以拥有注册商标。

过去的《商标法》规定,外国的自然人和企业都可以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但是国内申请人却限制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 自然人无权申请注册商标,形成了对外国人的“超国民待遇”。这一次修改,考虑到我国广大农民、城乡自由职业者等对于使用商标的需用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 资企业的注册商标权日后由自然人继承的可能性,以及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关于商标主体规定的一致性,将注册商标的权利主体扩大到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这就使得任何自然人都有权利申请注册商标,您自己拥有一个注册商标的梦想能够实现。

第六、确立了驰名商标的保护依据。

驰名商标历来是一个热点问题,世贸规则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仅在一些行政规章中有所涉及,没有上升到法 律、法规的高度,对驰名商标的含义和认定的基本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有关驰名商标的标准只是一个大体的范围,而不是基本标准。新《商标法》专门规定了对驰名 商标的特殊保护,同时还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 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这为我国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争创名牌,开拓市场,走向世界,提供了有力武器。

第七、遏制抢注商标的行为。

我国《商标法》过去实行“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即商标经过注册才能受法律保护;申请注册时,申请在先的人得到商标专用权。但是,最近几 年恶意抢注他人已经使用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的现象日益增多,使商标创始人蒙受很大损失。新《商标法》在坚持“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的基 础上,对绝对的申请在先原则做了合理的调整。强调申请在先必须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不允许盗窃他人已经使用并且已经建立信誉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 注册。新《商标法》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里所指的他人 在先权利主要是指他人合法的其他民事权利,如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以及企业字号等。新《商标法》还特别对代理人和代表人恶意注册商标的 行为作了防范性的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 使用。”这些规定必将有效遏制抢注商标的行为,使用那些投机取巧者无计可施,更好地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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