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法律法规知识 >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44号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吕昂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吕昂”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通过了对黄山毛峰(漕溪牌)生产企业的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的形式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现予以公告。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产......本文有98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通过了对黄山毛峰(漕溪牌)生产企业的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的形式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现予以公告。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资料存放在我局备查。

本文使用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44号”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service/58806.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