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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的沿革与发展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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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的沿革与发展是怎样的

商标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在自然经济时期,人们生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自己消费,没有使用商标的必要。

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不同生产者制造同类的商品,各自在产品上标上自己的姓名或标记,以便于推销自己的商品,也便于商品出售后遇有退换或修理时,能辨别产品的制造者。欧洲在13世纪行会盛行时,首饰、呢绒等行会都有特定的印记,供行会成员共同使用。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商标被广泛使用,其性质也发生了变化,由区别商品的标志,变为商业竞争的工具。从19世纪50年代开始,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如法国于1857年,英国于1862年,美国于1870年,相继颁布了有关商标的法规,将商标的专用权列为工业产权的一种。其他一些国家相继仿效,规定也逐渐完备。

中国古代沿丝绸之路远销欧亚的瓷器,上面的钤记就标明了产地和年代。宋代山东济南曾有个刘家针铺,其针的包装纸上,印有兔子的图形和“兔儿为记”的字样,已是比较完整的商标,但当时的政府并未制定有关法律加以保护。1840年鸦片战争后,外国商品大量涌入中国,当时清政府被迫签订的中英、中美和中日等条约,都有关于商标的条款,内容为保护外商的利益。清光绪三十年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是由当时总税务司英人赫德起草的,是一个半殖民地性质的法规,后来为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所承袭。当时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以外商的居多,根据国民党政府的统计,1928~1934年7年中的注册商标数,外商占2/3以上。

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建立和健全商标制度,于1950年颁布《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和《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行商标统一注册制度。1963年又公布了《商标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加强了对商标的行政管理。1983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制定商标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品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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