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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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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万能”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商标权案例 甲厂自1986年起在其生产的西服上使用“红枫”商标;1988年,乙服装厂也开始使用“红枫”商标。1990年3月,乙厂的“红枫”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服装等......本文有287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商标权案例

甲厂自1986年起在其生产的西服上使用“红枫”商标;1988年,乙服装厂也开始使用“红枫”商标。1990年3月,乙厂的“红枫”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服装等。1991年1月,乙厂发现甲厂在西服上使用“红枫”商标,很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此甲、乙双方发生侵权纠纷。根据案情请分析:

甲、乙两个厂谁构成侵权为什么

侵权行为始于何时请说明理由。

侵权方能否继续使用“红枫”商标请你提出可行性建议。

律师解答:

1、我国商标法的保护原则是注册在先,对于使用在先的商标权利的例外保护是有限制的,只针对驰名商标、和他人抢注的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因此乙厂可以向工商局提出侵权查处要求,投诉甲侵犯其注册商标专有权。

2、若甲无相应证据,则甲将被判定侵权,侵权日自1990年3月起。

3、作为甲方可以继续使用,采取的法律手段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以自己使用在先,乙恶意抢注为由,但需提供相应证据,但甲必须在1995年3月前提出申请。同时向工商局说明此情况,要求等待另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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