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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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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

第二十四条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

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

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未提交变更证明文件的,可以自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补交;期满不提交

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

变更;未一并变更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

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

标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

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

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

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

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

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

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

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

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注册商标需要续展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续展注册

申请书。商标局核准商标注册续展申请后,发给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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