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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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四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
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
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项所称侵
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
等便利条件的。
第五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五十二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
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第五十三条 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
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
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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