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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香村”商标使用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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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商标使用合同纠纷,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将北京黑马大观园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市香村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称,2000年9月28日,保定市稻香村食品工业总公司通过受让方式依法获得了“稻香村”注册商标。2002年10月28日,保定市稻香村食品工业总公司与北京黑马大观园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允许北京黑马大观园食品有限公司在许可约定的范围内使用该商标,约定使用期限到2014年。

2003年3月14日,保定稻香村新亚食品有限公司通过受让方式从保定市稻香村食品工业总公司处获得了该注册商标。2004年11月14日,公司通过转让方式从保定稻香村新亚食品有限公司处获得了该注册商标,现在是“稻香村”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2005年1月25日,保定市稻香村食品工业总公司被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根据上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的约定,北京黑马大观园食品有限公司在使用该注册商标时必须保证所使用商品的质量,否则许可方有权取消北京黑马大观园食品有限公司对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同时约定北京黑马大观园食品有限公司不能再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不能把该注册商标的文字或图案等拆开使用。但是北京黑马大观园食品有限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却把该注册商标的标示拆开使用,并擅自允许北京市香村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该注册商标,而且北京黑马大观园食品有限公司在使用中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商标使用许可费。

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认为,北京黑马大观园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市香村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严重违反了许可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并且给自己造成很大损失,现请求判令北京黑马大观园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市香村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稻香村”注册商标;解除保定市稻香村食品工业总公司与北京黑马大观园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支付10万元商标使用费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此案现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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