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侵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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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4月18日18时16分0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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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黎荣照”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赣法经字第16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件中,如何具体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的问题,经本院研究......本文有176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赣法经字第16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件中,如何具体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的问题,经本院研究,答复如下: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可以按其所受的实际损失额请求赔偿。也可以请求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润作为赔偿额。对于以上两种计算方法,被侵权人有选择权。
关于请求损失赔偿的期间计算问题,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商标法》实施前并延续到《商标法》实施后的,侵权期间从《商标法》实施之日起计算;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商标法》实施后的,从侵权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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