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及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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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及其解决
内容提要: 由商标权与商号权之间所引起的冲突纠纷,已经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本文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将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放置于权利冲突的大背景中,通过分析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性质、关系和冲突现状,归纳出产生权利冲突的原因。并从比较法的角度借鉴外国法的法律规制,结合现有规范两者的法律制定和实践中处理两者冲突纠纷的可行方法,提出解决此类权利纠纷的应对之策。
关键词: 商标权;商号权;冲突;解决
一、前言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大量的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成立,市场交易的范围越来越大,商标和商号的纠纷也逐渐凸显出来。例如1997年的蜜雪儿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蜜雪儿服饰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2001年的顺德市松本电工实业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松本电工实业有限公司和广州真善美电气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2003年红蜻蜓集团有限公司诉温州市鹿城红蜻蜓皮鞋厂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案等。这些纠纷大体可以分为三类:登记他人商标为自己商号注册他人商号为自己商标他人商标和商号并非同一文字,登记他人商标为自己商号,并注册他人商号为自己商标。商标与商号的种种纠纷,误导了消费者,损害了经营者的信誉,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不利于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在比较法学方法论的指引之下,通过分析两种权利冲突的现状、探析两权冲突的原因,试图提出一个解决权利冲突的最优方案,使现实中的问题得以公平、合理的解决。
二、权利冲突大背景下的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
权利冲突的必然性及其在知识产权中的表现
权利冲突就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同样具有法律上之依据的权利,因法律未对它们之间的关系作出明确的界定所导致的权利边界的不确定性、模糊性,而引起的他们之间的不和谐状态、矛盾状态。具体来说,权利冲突存在的必然性包括以下方面:
1、权利的自因性:权利的自因性从逻辑上讲是指权利以自身为原因,无须他物为其存在的原因,没有外在的原因,自己实现自己。
2、权利的涉他性:权利虽然是自因的,即以自己为根据,无须其他的原因而可以自己实现自己。从如何实现自己的根据上讲它是自足的,这是法律自身的一条公设,否则法律就不可能正常的运作。但权利在实现自己的过程中,又不是自足的,仅仅依靠自己无法实现自己,必须有他者的协助,也就是说权利是有涉他性的。
3、权利的排他性:指权利在实现自己的过程中,为了实现自己总要排除外在的阻碍这样一种性质。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要排除其他与自己指向同一对象而性质上对立的权利的实现,这是权利的排他性的主要含义。另一方面,权利的排他性是指排除他人违反其对自己的义务而侵犯权利主体的权利,即排除妨害。
4、权利边界的模糊性:当立法者通过对权利本身的认识经验进行归纳总结并规定为法律上的权利时,对权利的把握总是不完全的,也就不可能精确地确定权利的范围、权利的边界,所以权利的边界就会产生模糊性。
权利冲突在法学领域中几乎无处不在,在知识产权领域则更为突出。这是因于:其一,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独立于传统意义上的物的另类客体,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占有,而是表现为认知与感受。因此,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更不易被人们所感知。在权利冲突的表现形态上,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也不象公民的财产权受到侵犯时所表现出来的实际占有和有形的损坏,而往往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其二,由于大多数知识产权都具有时间性、地域的交叉极易产生权利冲突。其三,世界上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立法都是采取分散的、单行的立法,各部门法都是先后独立进行的,尽管各部门法在制定和修订过程中也会或多或少地考虑与相邻知识产权单行法律之间的关系,但这种考虑的广度与深度都是非常有限的,部门与部门各立其法、各行其是、各护其权的现象仍十分普遍,由此引发了不少分别受不同单行法律保护的权利之间的冲突。其四,由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起步较晚,尽管立法的品种上已为数不少,但在具体的保护内容与保护方式上与国际上的做法尚有差距。司法实践中,有时遇到依国际公约规定的保护内容或保护标准优于或高于国内法规定的情况,从而出现对外国人的知识产权保护超过本国人的“超国民待遇”的情形。当本国人与外国人的知识产权在我国因同一权利内容发生冲突时,就会造成依国际公约保护的外国人的权利与依国内法保护的本国人的权利之间的不平等现象。其四,从有些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产生的后果来看,利益驱动是相当一部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产生的经济动因。知识产权不仅是一种法权,而且是一种极重要的竞争性资源,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知识产权如商标、商号,可以获得持续而稳定的市场优势。于是一些经营者便产生了“搭便车”的意图,他们不吸引人物人或误解而将同意或类似知识产权客体依照法定程序申请获得了与原权利人不同的知识产权,使自己本应构成侵权的行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凡此种种因素,都决定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
1、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关系
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中使用的,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所谓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我国商标权的取得是根据注册原则确定的,商标权实际上就是指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号是商事主体在经营、服务活动中用于区别其他商事主体的特定名称,是商事主体人格化、特定化的表现形式,具有重要的识别价值。商号反映的是商事主体区别于他人的本质特征,这也决定了商号只能以文字形态来表现。按照国家工商管理局1991年发布的《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法组成: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由此可见,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法定构成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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