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重点法条精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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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重点法条精读
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重点法条」
第二十七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二十九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二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3条。
「意思分解」
关于注册商标申请的受理、初审、异议及核准公告程序应着重掌握其程序性规则,并注意各个程序的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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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手续齐备、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且送交商标局的,商标局予以受理;
商标局认为需补正文件或手续的,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保留申请日期;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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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审定合格者,予以公告;
初步审定不合格者或与他人的在先权利冲突者,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两个以上申请人申请同一种商标的解决原则:
①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者;
②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者;
③前项情形下,各申请人应在收到商标局通知30日内提交在先使用的证据;
④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由当事人协商,并报书面协议给商标局;
⑤协商不成的,以抽签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已经通知但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书面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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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后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为异议期,任何人均可异议;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要予以核准注册;
有异议的,商标局应听取异议人、被异议人陈述事实、理由,并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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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对上述商标局作出的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者,以及对商标局就异议作出的裁定不服者,均可在收到通知15日内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
凡对上述复审裁定不服者,均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异议当事人一方提起诉讼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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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商标局要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
①初审后公告3个月内,期满无异议的;
②有异议,但生效裁定异议不成立的。
凡予以核准注册的,要予以公告。
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日期是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但经裁定异议不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应自初审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商标法重点法条精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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