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克”状告上海“李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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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克”状告上海“李鬼”事件
世界名笔“派克”在上海遭遇“李鬼”。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院日前对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五起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六名被告停止对原告享有的“PARKER”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使用权的侵害,六被告中的五家超市分别与另一被告上海文亿行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各人民币1.5万元。
派克笔公司是“PARKER”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获得派克笔公司授权,对上述商标享有普通许可使用权。
自2003年8月以来,原告发现上海华联吉买盛超市虹口店、闸北店以及乐购超市康仁店、镇宁店和真北店销售侵犯“PARKER”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的“派克”笔,并在商场内设立灯箱和专柜。同年12月,原告以公证方式在这五家超市购买了不同型号的“派克”笔,经鉴定均为假冒商品。经调查,文亿行公司与上述这五家超市签订商品“联销”协议,对外销售的假冒“派克”笔均由文亿行公司负责进货。
2004年7月底,原告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六被告停止侵权,在指定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到人民币16万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款规定,只有在六被告提供了假冒“派克”笔的合法来源,且主观上确实不知道销售的是假冒“派克”笔的情况下,才能免除六被告的赔偿责任。
在这五起案件中,虽然六被告均向法院说明了“派克”笔的提供者,且认为自己尽到了审查义务,主观上不明知所销售的是假冒笔,但法院根据被告文亿行的销售商身份、进货价格、以及曾大量购进假冒派克笔的事实,综合认定被告文亿行应知销售的派克笔中存在假冒派克笔。五家超市系共同销售者,应分别与被告文亿行共同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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