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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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作为生产经营厂商的字号,是企业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第10条规定,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依据《商标法》第7条,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以及文字和图形的组合构成。由此可见,对文字商标或文字、图形的组合商标所享有的商标权与商号权之间产生权利冲突的形式基础就在于此。
总体而言,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与在后的商号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即甲将乙已经享有商标权的文字作为商号进行登记,从而产生的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例如,在蜜雪儿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蜜雪儿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原告于20世纪70年代在台湾创立了“蜜雪儿”品牌,随后在美国、新加坡等地注册了“蜜雪儿”“MYSHEROS”文字商标,并在中国享有相应的商标权。原告认为,被告蜜雪儿服饰有限公司在北京登记带有“蜜雪儿”字号的企业名称明显属于不正当竞争,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二、在先登记的商号权与在后注册的商标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即甲将乙已经登记的商号作为商标加以注册,从而产生上权利冲突。例如,1998年,在中国享有“利乐”商标权的瑞典利乐公司发现中国某企业将“利乐”作为企业名称使用,随即便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了诉讼。再比如,北京的一家老字号企业就“信远斋”被他人注册为服务商标在法院也提起了相关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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