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淡化的主要特点是怎样的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汤志娟”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商标淡化的主要特点是怎样的 商标淡化理论渊源于商标混淆理论,即,淡化理论建立在混淆理论的基础之上,并以混淆理论为支撑、补充或强化,淡化理论和混淆理论在适用上并不是完全的非......本文有639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商标淡化理论渊源于商标混淆理论,即,淡化理论建立在混淆理论的基础之上,并以混淆理论为支撑、补充或强化,淡化理论和混淆理论在适用上并不是完全的非此即彼。然与商标混淆相比,商标淡化具有自己的显著特点,主要有:
淡化的对象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
“在当今注意力经济时代,驰名商标已经成为不法企业觊觎的主要对象”。FTDA规定,淡化的对象为驰名商标的出处和显著性;《2006年商标淡化修正案》将淡化的对象限于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排除了对出处的影响,以明显区别于混淆。美国有部分州对淡化对象的要求较为宽松,他们认为淡化的对象不一定非驰名或著名商标不可,显著性商标即可。笔者认为,商标淡化的范围不宜过分扩大,否则会造就限制自由竞争的不利局面。
淡化的范围是非竞争性商品或服务
首先,对于驰名商标的非商业使用,不属于淡化的范畴。其次,将类似商标用于竞争性商品或服务,其危害主要是混淆商品或服务出处,利用他人的商誉来扩大自己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比如都与内衣销售有关“Victoria’s Secrete”商标与“Victor’s Secret”商号。
淡化的手段以相似标志为主,以相同标志为辅
淡化所使用的商标标志有时与原驰名商标完全相同、有时部分相同,但大多情况下是与之相似。较之以往,侵权人在手段上更胜一筹,他们大多采用与原商标最接近的标识,以此暗示或激发受众联想或误以为其是驰名商标的方式来实施相关侵权行为。
淡化的证明相当困难
原因主要有三:第一,淡化是一个渐进过程,隐性且漫长,故要证明是否存在淡化、淡化的严重程度,相当棘手。第二,证明淡化需求助于专家、消费者,但无法囊括所有的专家和消费者,因此相关证据往往证明力不够,欠缺说服力,证明的难度系数大。第三,判断淡化要借助于法官建立在自身社会经验、人生阅历基础之上的自由心证,判决结果不一致的可能性加大。这正是美国第六巡回法院在审理莫斯里上诉案时所担心的:要求证明经济上的实际损害将使得联邦淡化法赋予的有效权利主张遭遇不合理的障碍。
淡化的损失难以挽回
Moseley一案判决后,驰名商标权利人、知识产权拥趸者的斥责之声不绝于耳。因为在Moseley规则下,首先需证明实际损害的存在,这意味着驰名商标权利人面对可能对其产生淡化侵害的行为束手无策,以致即使此后获得经济赔偿,通常也无法挽回侵权行为对驰名商标“显著性”所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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