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神”商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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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神”商标案
1988年7月13日,曹成功作为桐柏县城西饮料厂的业主,以饮料厂的名义通过桐柏县工商局申请注册“乐神”商标。1989年3月10日,国家商标局发布了初步审定该商标公告,1989年6月10日,“乐神”商标正式获准注册,有效期至1999年6月9日。桐柏县工商局未通知曹成功,曹成功认为注册未获成功,在饮料厂歇业后到外地经商。
1992年7月,桐柏县酒厂以2000元的价格从桐柏县工商局手中受让了闲置多年的“乐神”商标。1992年8月1日,国家商标局对该转让注册商标进行了审定,核准了变更注册事项并发布了公告,“乐神”商标原注册人由桐柏县城西饮料厂变更为桐柏县酒厂。1997年桐柏县酒厂改制为乐神集团公司后,该集团公司又申请变更了注册人名义,并于1999年对“乐神”商标进行了续展,有效期至2009年6月9日。此后,乐神集团公司通过赞助中国乒乓球队、河南女排、许可上海金丝猴食品有限公司使用“乐神”商标等,进一步扩大了“乐神”商标的影响,“乐神”商标亦被评为河南省著名商标。
2004年秋,曹成功发现乐神集团公司使用“乐神”注册商标与其申请的“乐神”商标近似,经查询发现1992年7月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中桐柏县城西饮料厂公章不是其使用的公章,认为是虚假转让,遂将乐神集团公司和桐柏县工商局告上法院,要求乐神集团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返还“乐神”注册商标,桐柏工商局返还转让款2000元并赔偿其他相应损失。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曹成功的诉讼请求。曹成功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原判;河南桐柏乐神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乐神”注册商标专用权返还曹成功,并协助办理相关权利变更手续;驳回曹成功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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