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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知名商标评选认定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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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知名商标评选认定保护办法

巢湖市人民政府

2005年6月10日

2005年7月1日

巢湖市知名商标评选认定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发展品牌经济,提高我市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保护巢湖市知名商标(以下简称市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标企业争创著名、驰名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产品质量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依照本办法所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知名商标的评选认定保护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巢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巢湖市知名商标的评选认定和保护工作。市知名商标评选认定涉及的政府部门及其他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工商部门做好市知名商标的评选认定工作。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知名商标的推荐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申请巢湖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第六条政府鼓励商标所有人提高商品质量和信誉,争创知名商标以及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对在认定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鼓励。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七条申请认定市知名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使用期限满三年以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的;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两年营销额、利税、市场覆盖率和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巢湖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四)该商标所有人一年来未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达到市内先进水平,注重对商标的广告宣传,其广告宣传覆盖地域较广、效果较显著,且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和认知度。

(六)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管理使用、保护制度和措施,有相应的商标战略。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八条申请认定巢湖市知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采取集中和个案认定的办法。

第九条商标所有人认为其商品符合市知名商标的评选、认定条件,可以向县(区)工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巢湖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书》;

(二)经县(区)级工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和注册商标标识复印件;

(三)商标持有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签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及事业法人、团体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

(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县(区)工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评选认定条件的,推荐上报市工商局;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市工商局收到县(区)工商局推荐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进行调查论证,并向市农委、市质监局、市经委、市消协进行征询,在三个月内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申请人提供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商标所有人在申请市知名商标认定期间发生违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认定程序的。

第十三条市知名商标一经认定,由市工商局予以公告,并颁发《巢湖市知名商标证书》和《巢湖市知名商标》牌匾。

第十四条知名商标有效期为两年,自认定之日起计算。期满需继续使用的,期满前三个月内直接向市工商局申请重新认定市知名商标。

第四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被认定为市知名商标的,推荐申报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认定。

第十六条市知名商标一经认定,该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商品及商品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合格证、广告宣传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巢湖市知名商标”字样及牌匾。

第十七条自知名商标公告之日起,未经知名商标所有人许可或授权,他人不得以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数字作为企业名称或字号使用,造成误认的,市知名商标所有人有权请求市、县(区)工商局给予处理。认定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的除外。

第十八条他人以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数字和颜色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包装物装潢上使用的、暗示该商标商品与市知名商标有某种联系的,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市、县(区)工商局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他人以任何不正当方式淡化、丑化、诋毁市知名商标、给市知名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市、县(区)工商局给予处理。

第二十条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知名商标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经济户口”档案,监督检查市知名商标的使用保护,查处损害市知名商标的侵权行为。

第二十一条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名称、地址等其他注册事项变更,应在变更登记公告之日起30日内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市工商局备案。

(二)市知名商标的标志及荣誉证书应当由获得知名商标的商标所有人自己使用,不得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使用。

(三)市知名商标的标志及荣誉证书只能使用在被认定为知名商标所审定的商品上,不得扩大使用商品范围。

(四)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必须加强商标的内部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维护市知名商标的声誉,争创著名、驰名商标。

第二十二条市知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局撤销其市知名商标称号,并予以公告:

(一)向认定机关提供虚假认定材料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严重影响市知名商标声誉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仍不改正的;

(四)使用市知名商标所有人超越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标范围使用“巢湖市知名商标”字样标志,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期满仍不改正的;

(五)涂改知名商标标志、证书等证明材料的;

(六)市知名商标期满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重新申请资格认定的;

(七)使用市知名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市知名商标的标志证书及牌匾图样,由市工商局另行公布。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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