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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权权利穷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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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权权利穷竭的问题

“商标权穷竭学说”又称为“首次销售学说”即一旦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商标权人或经其许可的人投放到市场上,商标权人在这些商品上的权利即告用尽。在商品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商标权人无权阻止任何第三方在这些商品上继续使用同一商标。

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相关,权利穷竭只适用与特定的地理范围,通常是指一国范围内的穷竭。即权利穷竭的范围与该权利的效力范围是一致的。

三)平行进口

是指在国际贸易中第三者未经过商标权人或商标的被许可人的许可,进口并销售合法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

这类进口的商品为合法商品,通常又称之为真品进口。原因是进口国与出口国之间在同一种产品上存在价格差。其特殊性有二:1、它具有侵权商品所没有的合法性;2、它又对进口国的有关权利人的利益造成了影响。各国有不同的态度和做法:1、认为平行进口构成侵权;2、认为不构成侵权,故允许平行进口;3、未对平行进口做统一规定。

禁止平行进口的做法建立在地域性理论由于商标信誉独立理论基础上。前者认为商标权与产生该权利的地域不可分离,否认商标权具有域外效力。后者认为同一商标在不同市场上的信誉是互相独立的,平行进口将给进口国的权利人或被许可人的市场声誉带来影响。允许平行进口的人,理论基础是“权利穷竭理论”。两相矛盾。刘春田认为“如果权利穷竭不具有超地域性,则两者是可以调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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