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形商标异议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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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商标异议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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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BEIJING天平专利|商标一代理 华唯环球|商标一代理 有限公司代理 华唯环球|商标一代理 联合利华有限公司对北京BEIJING高默克知识产权代理 华唯环球|商标一代理 有限公司代理 华唯环球|商标一代理 长沙市嘉沙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51期《|商标一公告》第2012731号“图形”|商标一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一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联合利华有限公司“UNILEVER及图”|商标一在中国一广泛使用和宣传,被异议|商标一与我公司在先注册|商标一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被异议|商标一摹仿我公司的图形|商标一。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一是抽象的尖顶屋中间含有五个实心圆。异议人|商标一的图形部分是抽象的尖顶屋中间含有字母“U”。双方|商标一图形部分整体视觉差异较大,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一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2012731号“图形”|商标一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一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一评审委员会申请APP复审。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图形商标异议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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