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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商标异议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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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商标异议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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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联合利华有限公司“UNILEVER及图”|商标一在中国一广泛使用和宣传,被异议|商标一与我公司在先注册|商标一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被异议|商标一摹仿我公司的图形|商标一。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一是抽象的尖顶屋中间含有五个实心圆。异议人|商标一的图形部分是抽象的尖顶屋中间含有字母“U”。双方|商标一图形部分整体视觉差异较大,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一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2012731号“图形”|商标一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一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一评审委员会申请APP复审。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图形商标异议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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