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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非优先接受的诉讼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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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非优先接受的诉讼理由

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实际上是对事实的认定,驰名商标是一个动态的事实。

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严格把握的尺度就是"与案件有关",根据个案情况,当认定商标驰名这一事实,会对原告权益的保护更加有利时,人民法院才会依当事人的申请对驰名商标作出认定。

程永顺介绍说,在北京高院审理的涉及驰名商标的二审案件中,把握的尺度一般较严格,目前仅认定了"DU PONT"商标为驰名商标。这是因为在网络注册纠纷中,"DU PONT"商标驰名早于国网公司的域名注册,国网公司抢注了"DU PONT"的域名,又无合法依据,无偿占有"DU PONT"这一驰名商标所带来的商业利益。而在"宜家"域名抢注争议案中,一审法院认定“宜家”为驰名商标,但二审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是恶意抢注,而且“宜家”商标注册早于域名注册多年,被告恶意抢注明显,其商标是否驰名与案件无关,因此二审法院没有认定“宜家”为驰名商标。

目前的现状是,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商标侵权纠纷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可以认为,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法院全国是400余家中级法院。由于法律上对驰名商标的标准较笼统,法院的案件又较分散,势必造成认定的标准不统一。应尽快整合认定的标准,避免由于认定机关多,标准不客观而出现差距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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