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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审判“三审合一”全面推进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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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知识产权案件,我国法院目前的审判体制是,案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部分由知识产权庭审理,而与案件相关的刑事或行政争议,则由其他审判庭审理。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改革试点,是要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统一归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知产审判“三审合一”全面推进缘由

法制网记者 杜萌

在中国法院的审判改革中,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无疑是一场全新的体验。

据权威发布,截至目前,全国已有3个高级法院、12个中级法院、15个基层法院在试点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从这个月开始,知识产权案件高发的东部发达地区—江苏省,将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三审合一”试点。而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透露,近期将再指定一批高院、中院、基层院开展“三审合一”试点。

事实上,这样的“步步推进”早有规划。

一年前—2008年6月5日,国务院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要求法院“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

2009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确定要“探索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综合审判庭”。

据记者了解,业内已达成这样一种共识: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分立”让位“三审合一”是“势在必行的一件事”。

“三审分立”体制的最大问题在于,裁判标准不一,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这种现象被认为损害了司法形象和公信力

究竟为何要推行这种“民事+行政+刑事”模式的知识产权法庭带着这样的问题,记者近日来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采访。

民三庭庭长宋健拿出一份名为《2008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的调研报告,让记者看其中罗列的一些统计数据:2008年,江苏省各级法院共审理一、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436件,其中新收一审案件1839件,同比增长25%。

宋健说,相对以往的常态,这一数量显现出“激增”的态势。在新收一审案件中,著作权纠纷案件占新收案件总数的46%,专利权纠纷案件占18%、商标权纠纷案件占21%、不正当竞争案件占3%,知识产权合同类案件占6%,其他类型案件占6%。

这种“激增”的态势不单出现在江苏。在前不久召开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高层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厅有关人士表示,从1985年起到2008年,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增长幅度是剧烈的”。据粗略估算,仅一审的民事案件,2008年的数字就是2001年的4.6倍。

江苏省高院有关人士告诉记者,目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呈现出三大态势:

关联案件比重大,这类原告或被告相同的案件占全省法院新收案件总数的42%,主要集中在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音乐图片作品著作权、商标权等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关系较为密切的领域;

知名企业以市场竞争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诉讼逐渐增多;

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进一步增加,围绕知识产权的国际争夺日趋激烈。

宋健告诉记者,江苏省法院启动“三审合一”试点工作的最初动因,源于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实践中,有关商业秘密中技术秘密的专业性鉴定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特别突出。

“由于权利人自己取证难,这类案件取证时一般动用公安侦查或由工商进行行政查处。而在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审结后,在权利人其后提起的民事赔偿案件中,被告会提出之前进行的刑事或行政程序中的鉴定程序不合法。同时,对于技术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认定,也存在很强的专业性。这导致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可能与之后进行的民事案件审理存在冲突。”宋健说。

来自江苏省法院的相关调查表明: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审分立”体制的最大问题在于,裁判标准不一,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这种现象被认为损害了司法形象和公信力。

据了解,知识产权案件技术性、专业性强,法律适用复杂,在“三审分立”体制下,刑事、行政审判的方法、思路、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和裁判标准与民事审判不尽相同,极易导致针对同一事实、同一侵权行为的刑事、行政裁判与民事裁判产生冲突或矛盾。实践中,面对知识产权案件“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一些当事人很有意见:“一样的案情,怎么换了法院,就换了命运了”

“在审判实践中究竟是民事程序优先还是刑事、行政程序优先,以及民事法律程序能否引用在先,一直存在争议。”宋健说。

江苏法院在调研中还发现,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分别由不同部门审判,造成不同部门在对侵权行为构成、社会危害性以及法律责任大小的审理中,对同一事实和相同法律问题重复审查,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诉讼效率的降低。

一个结论由此得出:如果将具备知识产权专业背景的审判人员集中在特定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就能有效保护执法的统一,有益于统一裁判标准。

为了协调“三审合一”步调,江苏公检法3家会签了一份文件;从长远来看,整合知识产权审判力量,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权威,将是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改革的方向

记者了解到,由于知识产权审判中法院与公安、检察院的工作存在诸多关联,在全面推行“三审合一”试点前夕,江苏省高级法院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签署了《关于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工作中刑事司法保护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各自对试点刑事案件的管辖。

对此,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的评价是,“这对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全面、统一、权威、高效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者了解到,在江苏省南京市中院知识产权庭的历史颇为悠久。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专利法实施时,南京市就被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享有专利管辖权,并于1996年成立了知识产权庭,目前庭里11名法官全部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我们庭是纯粹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南京市中院民三庭庭长姚兵兵对记者介绍说。

对于“三审合一”的意义,该庭法官一致认为:“整合知识产权审判力量,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权威,将是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改革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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