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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淘宝网及卖家商标侵权案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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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陆荣利”负责编辑,主要解答黄某诉淘宝网及卖家商标侵权案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黄XX,男,汉族,1983年9月10日生,身份证号:,住广东省汕头市横巷1号。电话: 被告一:郑XX女,1978年01月26日生,,现住广东省东莞......本文有1105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黄某诉淘宝网及卖家商标侵权案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黄XX,男,汉族,1983年9月10日生,身份证号:,住广东省汕头市横巷1号。电话:

被告一:郑XX女,1978年01月26日生,,现住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

被告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云,系公司董事长,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丰岭路21号,电话:0571-88158198,88157858

诉讼请求:

1、确认两被告侵犯原告第573755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行为;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合理费用支出及损失额共计100万元;

4、判令被告二立即删除、封停名下网站所有侵犯第573755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店铺网页并向原告提供其注册的真实身份信息资料;同时在其网页上发布启事、消除影响;

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申请注册的第5737552号商标,于2009年12月14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鞋;服装;游泳衣;足球鞋;帽;袜;手套;围巾;婴儿全套衣;雨衣。该商标经原告投入大量广告宣传,在服装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与美誉度。

被告二经营的淘宝网为提供商品或服务电子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营运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为浙B2-20080224,并为买卖双方提供支付宝、消费者保障等盈利服务。被告二疏于履行法律规定的审查义务,致使淘宝网上存有高达数百家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网络店铺,实质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第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2项规定---------为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属于共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经南方公证处证据保全的侵权网络店铺----“东京著衣”未经原告许可,大肆销售、许诺销售含有 服装。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广州越秀区中山四路广州市南方公证处,该案贵院有管辖权!

原告先后于2009年12月15、2010年3月23日将第5737552号 商标许可给林伟璇、武梅、魏木生、汝凤玲广东省内使用,三年许可费总额为285万,足以折射出该商标市场价值!原告并将上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向商标局提交备案,并先后获得商标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南公证内字第21114公证书记录的“东京著衣”网店侵权销售额一个月达119854元,按照2009年12月14日计算至7月14日止共计按照7个月统计,侵权销售总额为838978元。而该份公证书记录的“东京著衣”网店侵权库存总数为21117件,分别按照展示的价格统计库存总额为2012824元。加之公证费6000元、律师费10000元,购物费214元,故原告请求100万元赔偿于法有据!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损失等民事责任。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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