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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加强杀鼠剂产品标签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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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杀鼠剂生产企业在2003年7月25日前,按我所制定的杀鼠剂统一标签样张的有关要求,重新设计杀鼠剂产品标签样张(彩色版),报我所审定备案后印刷。标签样张及要求见附件。

二、各杀鼠剂生产企业须在杀鼠剂产品标签上粘贴印有“全国杀鼠剂合法标识”等内容的防伪标识。防伪标识的生产由我部认定的单位统一生产。各杀鼠剂生产企业根据生产需要,直接向标识的生产单位购置,并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备案。标识的式样、生产单位及联系方式另文通知。

三、自2003年9月1日起,所有杀鼠剂生产企业必须使用新印制的杀鼠剂标签,并加贴全国统一的防伪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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