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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商标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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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窦广河”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一、概要 加拿大现行商标法制定于1985年,全称为《商标及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加拿大,商标权的产生基于使用在先。商标注册权授予在加拿大最早使用该商标的人、在加拿大使该商标驰名......本文有1516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一、概要

加拿大现行商标法制定于1985年,全称为《商标及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加拿大,商标权的产生基于使用在先。商标注册权授予在加拿大最早使用该商标的人、在加拿大使该商标驰名的人。

加拿大对于注册商标的类别没有特别规定。可注册的商标种类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加拿大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以及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二、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商标可以是文字、符号、图形或者以上任意要素的组合,用以在市场上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或组织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已注册的商标可以受到保护,保护其不被滥用和模仿。以下各要素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单词或人名;

商标中包含英语或法语,其中的英语或法语在含义、拼写和发音方面,对于所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特性、产地没有明确描述。

三、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仅仅有申请人的全名或姓组成的商标;

对所保护的商品的种类或服务的性质具有明显的描述性作用的;

表明了商品的生产日期、原产地,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的标志;

加拿大政府的官方标志;

加拿大皇室的徽章、饰章、纹饰或旗标;

加拿大皇家骑警的名称或其名称的缩写“R.C.M.P.”及其与任何加拿大骑警有关的字母的组合,或者骑警成员的任何图片的标志;

红十字会、红新月会、联合国的徽章或印章;

其他国家的旗帜、徽章和标志;

总督阁下的旗标、纹饰或纹章;

易于暗示该商标与活着的人有关联的图形或文字;

四、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可以是公司、个人、合伙人、工会、社团等。包括:

在加拿大打算使用以及打算被许可使用商标的人;

在加拿大已经使用商标的人;

其所属国是巴黎公约或世贸组织成员国,已在其所属国注册或申请注册该商标并已在任何地方使用该商标的人;

已在任何一个巴黎公约或世贸组织成员国使用该商标且该商标已在加拿大驰名的人;

以上各项的继承人。

五、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申请

加拿大商标注册处受理所有的商标注册申请。

1. 基于意向使用的申请:应详细描述商标所保护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商品或服务项目应按照加拿大官方的《商品和服务目录》正确描述。

2. 基于已经使用的申请:应详细描述已经使用的具体商品或服务项目,以及在这些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的最早使用时间。

3. 基于已在加拿大驰名的商标:提供该商标在加拿大驰名的所有申请人前任的名单;该商标在加拿大驰名的具体商品或服务项目;申请人在所列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的巴黎公约成员国和世贸组织成员国名称;该商标在加拿大所列商品或服务上开始驰名的具体时间。

4. 基于在任何国外已使用该商标且在巴黎公约或世贸组织成员国已注册或已申请注册该商标:须提供注册或申请注册证明文件;已注册或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清单;在外国已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清单;已使用该商标的外国国名;在该商标被公告之前,须提供该商标在巴黎公约或世贸组织成员国获得注册的经公证的证明文件。

提交的注册申请如果是完整并且符合要求的,商标数据将被直接录入加拿大商标数据库,同时会分配给该申请一个申请号和申请日期,商标状态标记为“未决申请”。

审查

审查员将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审查。

1.若对所审查的商标有任何怀疑,商标审查员将会正式通知申请人对于商标的驳回理由,并授予申请人答复的机会。如果申请人的答复仍然不能满足审查员的要求,申请人将会收到一封拒绝该商标申请的通知和理由。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有权向加拿大联邦法院上诉。

2.如果审查通过,提交后的6个月左右,申请人会收到一份正式通知书,并将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

公告和异议

商标被公告后,任何人可以对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限为两个月。商标被异议后,商标异议局会给申请人发出异议声明副本,商标申请人可在一个月内提交异议复审理由,随后,异议人和商标申请人依次有理由提交誓证和书面理由,并在口头听证会上提出各自的理由。

异议被撤回或者异议失败的话,申请将被批准。

注册

基于实际使用在加拿大申请的商标注册在核准注册后应及时交纳注册费,不得延期,否则会视为放弃申请;基于意向使用的商标,在签发注册证之前,必须提交该商标已经开始在加拿大使用的声明,使用声明必须在核准注册后6个月内提交,可以申请延期。

六、其他

续展

商标注册的有效期限为商标获得注册之日起15年,续展的有效期同样为15年。商标由于未续展失效后,可立即重新申请注册。

转让

1. 商标转让可以随商誉一起转让也可以不随商誉一起转让,既可以在其使用的全部商品或服务项目上转让,也可以在部分商品或服务项目上转让。由于转让,转让人和受让人对互相近似的商标都拥有权利并同时使用这些商标时,这些商标会因缺乏显著性而失效。

2. 注册商标的转让应经商标主管部门的备案。

撤销

1.商标自注册之日起满5年后,任何人不得以在先使用或者以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撤销申请,除非能够证明商标注册人当时已知道自己的驰名商标或在先使用情况。

2.基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3.任何人可以随时向加拿大联邦法院申请撤销注册商标。

侵权

1.商标一经注册,其所有人即有权依据《商标法》对侵权行为提出起诉。如果遭受侵权的是未注册商标,则该商标所有人必须首先证明他与商标之间的所有关系是人所共知的,然后才能由法院来加以解决。

2.对违犯《商标法》的行为,加拿大的法院可责令侵权人中止侵权行为,或将侵权所得交与商标所有人,或令侵权人赔偿商标所有人的经济损失,或销毁有违反《商标法》的侵权物品、包装、标贴及有关广告宣传材料等。

3.对加拿大境外发生的对加拿大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加拿大法院无权制止。

参考文件:

1.《各国商标法律与实务》

2.加拿大官方网站

3.加拿大商标审查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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