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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香”商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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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香”商标案

1999年9月,王守义集团申请注册“十三香”并拥有了商标所有权。当时,同样是生产“十三香”调味品的山东定陶永兴调味品厂提出异议,他们指出“十三香”是13种天然香料研磨而成。“十三香”同“五香粉”一样是调味品的通用名称,不能注册。随即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国家商标局受理并进行审查,最终驳回异议申请。该调味品厂又向国家商评委提出复审,国家商评委裁定其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认为可以将“十三香”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定陶县永兴调味品厂不服该裁定,将国家商评委告上北京市一中院。

北京市一中院审理认为:王守义集团公司长期生产、使用“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已经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具备商标的显著性。而定陶县永兴调味品厂列举的有关厂家使用“十三香”作为调味品名称的时间均晚于第三人的使用时间,且多数发生在第三人“十三香”调味品取得一定知名度之后。

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支持国家商评委的裁定,王守义集团公司拥有“十三香”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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