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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撤销或者注销商标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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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撤销或者注销商标的管理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以及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等行为,商标局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对于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宽展期已过仍未提出申请续展注册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注销。无论是撤销注册商标还是注销注册商标,其后果都是商标注册人失去该商标专用权,不再受法律保护。

因商标注册人不遵守注册商标使用的规定而被撤销的注册商标,或者是因注册商标有效期满未续展而被注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已经丧失,但是为了防止发生商品出处的混淆,《商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这样规定并不是仍要保护已被撤销或者注销的商标的权利,而是完全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和损失。

在注册商标中,当一些商标被撤销或者注销时,由于商品本身的周转期较长和商标声誉在消费者中的影响较大,商标专用权终止时,并不等于该商标在市场上或消费者中彻底消失,原商标注册人生产的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不能立即退出市场,在流通领域还会存在一定时期。因此,如果立刻核准其他人注册与之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就有可能使市场上同时出现带有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商品,从而可能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正是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对这些已被撤销或者注销的商标,也要加强管理,避免市场上出现混同商标,发生商品出处的混淆。

为此,《商标法》规定了一年的过渡期,在这个过渡期内,不核准他人提出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注册申请,过渡期后,原来带有注册商标的剩余商品应当基本上已销售完毕,商标局就可以对这样的申请核准了,需要注意的是,如被撤销的注册商标是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则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因为这种情况下被撤销的注册商标自身已连续三年没有使用,故而市场上应当不会有带这种商标的商品的流通,也就不会产生消费者的误认、误购问题,所以说上述规定不限制与三年已不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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