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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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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释义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本条是关于商标主体和商品商标、服务商标注册的规定,以及服务商标适用法律的规定。

在本条中有一项重要的、新的规定,就是对什么人可以作为申请注册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的申请人做出了与以往商标法有所不同的规定。商标法在第二次修改前所规定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只限于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原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此一列举式的规定显得繁琐而难以周全,并且将中国公民个人排除在注册商标申请人之外。如果与外国人可以注册而中国人不能注册这一事实相联系,则有失公平。因此在商标法第二次修改时,新的规定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注册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这一规定更有利于适应广泛的使用商标的需要,也消除了中国人与外国人在注册商标方面不公平的现象。中国自然人、外国自然人都可以依法申请注册商标。所谓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而产生的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所谓法人,是指依法产生的团体人;其他组织是指法人以外的一些组织。

对于商品商标,所使用的范围包括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如果要取得商标专用权,则应当使自己已在使用的或者准备使用的商标成为注册商标,只有注册商标才能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因此,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者作为其他组织,都应当依照法定商标注册条件和注册程序,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服务商标,是指用于区别服务提供者而使用的商标,是将同一种服务项目不同的提供者或者服务质量加以区别的标志。如果要取得服务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同样应当依法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使自己已使用的或者准备使用的服务商标成为注册商标。服务商标一般使用于银行、保险、广告、旅游、电信、运输、学校、医院等服务领域,具体范围还由有关的主管部门界定。

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最大区别在于使用对象不同,但它们之间又有共同的性质,都属于商事活动的需要,有许多共同的法律关系,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从理论上也将服务作为一种商品,或者提供商品也包含着提供服务。当然在现代经济中,可以做出若干具体区分。而在商标法中虽然做出了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的区分,但它们可以有共同的规则。因此在商标法中规定,本法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这也就是从法律上表明,在商标法的调整范围内,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适用同样的法律规范,在商标法中使用商标一词时,是将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都包括在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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