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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一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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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张晓霞”负责编辑,主要解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释......本文有3303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9分钟。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商标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商标的基本定义是,使一个特定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得以同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的标志,即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一种特定的标记,消费者凭之可以标识或者确认该商品的生产者或服务的提供者。

根据本条规定,我国《商标法》的根本任务和目标是:

1. 加强商标管理。

商标管理是国家商标主管部门根据商标法,对商标注册和商标使用等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控制和服务的活动。《商标法》是我国进行商标管理的根本依据,通过规定商标保护的基本原则;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等方面的内容,确立了我国商标基本制度,把商标管理纳入法制的轨道

2. 保护商标专用权。

这是商标制度的核心和基础,现行《商标法》基本上是围绕商标专用权的取得、权利内容、商标专用权的行使和保护进行规定的。商标专用权的形成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一个商标的形成需要创造性的劳动,还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宣传,总之,需要一定的资本。这种情况下,如果他人可以任意使用商标,一方面不利于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和性质;另一方面则构成了对商标原始所有财产的掠夺。

3. 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

商标作为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存在必然的联系。对于消费者而言,他们在购买商品或者获得服务时,总是把特定的商标与相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相联系,商标起着指引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认定作用。通过商标管理,保证使用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可以避免消费者对商品者服务的质量产生误认,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对于商标使用者而言,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决定了商标的信誉,促使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保障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可以提高商标信誉,鼓励合理竞争。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释义]本条是关于商标注册体制、商标管理体制、商标争议处理体制的规定。

按照《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国的商标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结合的两级管理体制。

第一款是关于商标局的设立及其任务、职责的规定。

第二款是关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设立及其任务、职权的规定。

所谓“商标争议事宜”,所指范围较广。不仅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已经注册1年之内的商标发生的权益之争,还包括:

对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进行复审;

对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的申请,进行复审;

对不服商标局驳回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进行复审;

对不服商标局驳回续展注册商标的申请,进行复审;

对注册未满1年的商标有争议的作出裁定;

对违反《商标法》第九条限定注册的商标或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商标,申请撤销的,作出裁定;

对不服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的决定,进行复审。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用的组织所控制,而是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释义]首先规定的是注册商标的定义和种类。本条规定的注册商标的种类,主要是按照商标用途分,并兼顾了其他标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分别规定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定义。与传统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相比,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在商标申请人、商标构成要素以及商标使用等方面都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在适用本法规定的基础上,再进行特别规定。

本条还规定了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和保护。对于商标权的保护,国际上大致有三种做法。本法的规定采用的是注册原则,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兼顾了使用原则。

本法规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该商标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本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包括使用权和禁止两方面。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释义]本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的规定。

首先,规定了取得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专用权的主体资格有两个条件。

其次,规定了商标专用权取得的自愿注册原则。在采用注册原则的国家,对于使用商标是否必须注册又有不同的规定,一是自愿注册原则,商标使用者可以自己决定是否对使用的商标申请注册,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都可以使用,但只有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二是全面注册原则,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我国关于使用商标的原,则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现行〈商标法〉的规定,维持了大多数国家采用的自愿注册原则。

最后一款是因为我国直到1993年修改商标法时才将服务商标纳入了本法保护的范围,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增加了本款规定。

第五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释义]本条是关于注册商标共有的规定。

商标共有是指两个以上主体共同申请注册商标,共同享有商标专用权。其理论基础是民事财产共有制度。

根据本条规定,共有商标的权利人对商标的共有属于民法上的共同共有,每个共有人都可以独立使用共有商标,但是对于共有商标的处分,如商标的许可使用、商标专用权的转让,需要在所有共有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

本条内容是新增的。在修改的过程中曾有人认为商标法不必对其做也规定,可以直接按〈民法通则〉关于财产共有的规定处理。考虑到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所以增加了本条规定。

第六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释义]本条是关于商标强制注册的规定。

商标强制注册制度是商标自愿注册原则的一个例外。建立该制度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商品与民众生活联系紧密,通过此制度可以防止乱用、滥用商标引起的误导,使商品质量得到保证,从而保障民众的根本利益。

关于强制注册制度,在理论上一直存有争议。有意见认为应当取消强制注册商标制度,理由是:商标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其取得和放弃应由商标使用人自由决定,否则违反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实际操作中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的商标管理并不能实现此制度的初衷即保证药品、烟草制品等商品的质量,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此制度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企业生产经营的商品可能有一个试销阶段,一开始就强制注册商标加大了企业经营的风险。

考虑到目前假冒伪劣商品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强制注册商标对于保证药品、烟草制口服液等特定商品的质量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现行《商标法》维持了关于强制注册商标制度。

第七条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释义]本条从商标使用人和商标行政管理部门两方面规定了保证商品质量的要求。

首先,规定了商标使用人保证商品质量的义务。消费者在根据商标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总是把商标与一定质量的商品或者服务相联系,要求商标使用人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意味着商标使用人应当保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贯质量。这里的商标,既包括注册商标,也包括未经注册的商标。

其次,规定了商标行政管理部门保证商品质量的义务。包括国家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商标行政管理,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防止通过使用商标欺骗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既是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也是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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