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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商标法中怎样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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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商标法中怎样申请商标

一、[申请书中含有或附带的说明或项目;申请费用]

任何缔约方均可以要求,申请书中须含有下列部分或全部说明或项目:

注册申请;

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

申请人为一国国民的,该国名称;申请人在一国拥有住所的,该住所所在国名称;申请人在一国拥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该营业所所在国名称;

申请人为法人的,该法人的法律性质,该法人据其法律得以成为法人的国家的名称,以及在可适用的情况下,该国的行政区划名称;

申请人有代理人的,该代理人的名称和地址;

本条约第四条第二款第项要求提供送达地址的,该送达地址;

申请人希望获得在先申请优先权的,应提交要求该在先申请优先权的声明,并按照《巴黎公约》第四条的规定提交支持该优先权要求的说明和证据;

申请人因在展览会上展示商品或服务而希望获得由此产生的任何保护的,应根据缔约方法律的要求提交声明以及支持该声明的说明;

根据本条约《实施细则》的规定,至少提交一份商标表现物;

在可适用的情况下,根据本条约《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交一份声明,说明商标类别以及可适用于该商标类别的任何具体要求;

在可适用的情况下,根据本条约《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交一份声明,说明申请人希望以商标主管机关使用的标准字符注册和公告商标;

在可适用的情况下,根据本条约《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交一份声明,说明申请人希望指定颜色作为商标的显著特点;

商标或该商标某些部分的音译;

商标或该商标某些部分的意译;

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应按《尼斯分类》中的类别分组,并在每组前标明所属类别的编号,按类别顺序排列;

缔约方法律要求提交的有意使用该商标的声明。

按照缔约方法律的要求,申请人可以提交实际使用商标的声明和相关证据,作为对本款第项

目所指有意使用商标的声明的替代或补充。

任何缔约方均可以要求,提交注册申请须向商标主管机关缴纳费用。

二、[一件申请多类注册] 同一申请可以涉及多项商品或服务,无论其在《尼斯分类》中同属一个类别还是分属多个类别。

三、[实际使用] 任何缔约方均可以要求,已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项第目的规定提交有意使用商标声明的,申请人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该法律的要求向商标主管机关提交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

四、[禁止其他要求] 除本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本条约第八条所提及的要求外,任何缔约方不得就申请另行规定其他要求。尤其不得在该申请的审查和审理期间要求申请人:

提交任何商业登记簿的证书或该登记簿的摘录;

提交其正在从事的工商业活动的说明及相关证据;

提交其正在从事的与申请中所列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活动的说明及相关证据;

提交该商标已在其他缔约方获得注册,或已在非缔约方的《巴黎公约》成员国获得注册的证据。申请人要求适用《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五规定的除外。

五、[证据] 任何缔约方均可以要求,商标主管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对申请中的任何说明或项目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的,须向商标主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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