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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的构成要素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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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的构成要素的相关问题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据此可以认为:商标是用来区分商品的来源或者服务的提供者的一种可视性标志,以下仅对比较常见的商标构成要素以及由不同要素创作的商标的特点作简要分析。

一、仅用文字作为构成要素创作的商标,包括中国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外国文字和阿拉伯数字或各种不同文字的组合,这种商标被称为“文字商标”。

文字商标目前在世界各国使用比较普遍。其特点是比较简明,便于称谓,有的词表示特定的含义,可以使商品购买者产生亲近之感。如“雪花”商标,会给人一种凉爽、清洁之感;“海鸥”商标,会给人一种轻松、自如、欢畅之感。

还有使用人名或企业字号创作的商标。这种商标能使人对商标的所有人加深印象,直接知道其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从而有利于树立企业形象。如“张小泉”商标,是张小泉剪刀厂注册的;“杨澜”商标是由国内著名资深电视节目主持人杨澜女士注册的。

还有以数字创作商标的。如“555”,这种商标虽然并不表示什

么具体意思,但其特点是不落俗套,别具一格,也逐渐被人们认识,同样可以收到较好的效果。

但是,文字商标也有其不足之处,就是受民族、地域的限制。比如汉字商标在国外就不便于识别。同样,外文商标在我国也不便于识别。

还有少数民族文字,也受一定地域所限;因此,在使用民族文字的同时,一般需要加其他文字说明,以便于识别。如可口可乐公司用于饮料上的商标同时使用中文“可口可乐”

和外文“COCACOLA”就是一例。

二、仅用图形作为构成要素创作的商标,包括各种动物、植物的外形,几何图形以及自然风景、历史遗迹的外形等,这种商标被称为“图形商标”。

图形商标丰富多彩,千变万化,并且比较直观,艺术性强,富有感染力。图形商标还有一大特点,就是不受语言的限制,不论哪国人讲何种语言,一般都可以看懂,有的一看即可呼出名称,有的即使不能直呼名称,也可以给人留下较深的印象。如肯德基国际控股公司的“戴眼镜的白胡子老头”,宝马股份公司的“螺旋桨图形”,大连医大整形美容口腔有限公司的“牙齿图形”,均有较强的显著性和吸引力,对其产品和服务起到了很好的宣传作用。

按照图形的不同,又可分为:

记号图案,是指用某种简单符号构成的商标图案。记号商标的特点是标志性较强。

几何图形,是指以较抽象的图形构成的商标,与记号图案类似。

但是过于简单的记号或几何线条,可能会因不具有显著性而不予核准注册。

自然图形,是指以人物、动植物、自然风景等自然的物象为素材所构成的图形:有的是原始的实物照片,有的则是经过对原始照片进行加工处理后得到的图形。但是,过于复杂的图形的堆砌,同样会因不具有显著性,不予核准注册。

三、将两种或两种以上要素结合在一起构成的商标,通常是将文字与图形组合在一起创作商标,这种商标被称为“组合商标”。

组合商标的特点是:不但具有了文字商标便于识别与称谓的特点,同时也具备了图形商标的形象生动、富有美感等特点,使其内容更加深化,也就更加具有感染力。

所以,在申请商标时可以将组合商标优先考虑。

另外,还有以三维标志为要素创作的立体商标和以颜色组合创作的商标。由于三维标志或颜色组合用作商标时均表现为一定的图形,所以这两者的相关特点可参考图形商标的特点。目前我国法律还未规定以声音和气味构成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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