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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全文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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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全文总则

1994年10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主持召开外交会议并签署《商标法条约》,目的是制定统一的国际标准,简化、协调各国有关商标的行政程序,使商标注册体系更加方便当事人,促进缔约国间商标权的相互保护。2006年3月,WIPO在新加坡主持召开外交会议,认真总结过去10多年间TLT的执行情况及实践经验。各缔约国在充分考虑通信技术迅猛发展的基础上,对TLT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并签署STLT。

《商标法新加坡条约》是在1994年《商标法条约》的基础上制定的,2006年3月28日在由WIPO主办、新加坡政府承办的“通过经修订的《商标法条约》外交大会”上通过。自2006年3月28日至2007年3月27日,《新加坡条约》在WIPO日内瓦总部开放一年供签署,目前已有51个国家和组织签署了该条约。

STLT对TLT的修订主要涉及四个方面:一是扩展了条约的适用范围,使条约不仅适用于含视觉标志的商标,还可适用于由嗅觉及听觉标志构成的商标;二是进一步规范了通过电子方式向商标局提交或传送文件的规则;三是增加了商标申请人、注册持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未遵守期限时的救济措施;四是增加了商标使用许可的备案规则。此外,STLT还确定建立“缔约方大会”机制,邀请缔约国及政府间组织参加会议,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合理地修改条约内容。

依照STLT的相关条款,经10个缔约方批准后该条约即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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