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商标侵权的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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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的全球性使得网络商标侵权的地域管辖成为商标侵权管辖的新课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实情况是,网络空间的全球性致使侵权行为地难以确定,这可能导致对网上商标侵权案件的多国、多地区管辖。
传统的司法管辖是建立在地域和主权的基础上的,而网络空间是一个全球性的系统,本身是不可见的,在网上很难确定法律事项与特定国家或地域之间的关系,如在一起网页商标侵权案件中,网页的内容在A国提供,而服务器在B国,公司主要营业地又在C国,很难确定何国与案件有更密切的联系。如果从“侵权行为地”来确定地域管辖,那么在世界各地凡是可以上网的地方均可认为是侵权行为地,侵权人有可能在全世界的法院被起诉,这种结局是十分荒谬的。
明确网上商标侵权的侵权行为地,必须考虑商标与特定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具体联系。对侵权行为地可以考虑下列因素:特定国家或地区的人是否实际访问过使用商标的网址;使用ISO标准国家代码3166下的顶级域;使用特定国家或地区的主要语言;证明有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址或电话号码;在网络之外在特定国家开展过活动;主观上针对特定国家或地区使用商标;服务于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消费者;与特定国家或地区的人建立以商业为动机的关系;以特定国家或地区的货币标明价格。
比如美国 Sold-on-Hold 服务商标一案 ,原告Telephone Audio Production 公司为德克萨斯州公司,拥有联邦注册的Sold-On-Hold服务商标。被告名为Sold On Hold ,是俄亥俄州的个人合伙,商标为Sold On Hold。原被告以前由于地域阻隔并未发现商标权冲突。上网后因为使用搜索引擎导致侵权问题出现。原告在德州地区法院起诉被告侵犯联邦注册商标权,对经营者进行虚假表达,损害了原告商誉等。被告认为其在德州没有营业场所,其经营地点在俄州,所有公司员工、证据所在地均在俄亥俄州,因而要求此案移送俄州法院审理。德州北区法院认为:1、被告建立网站,使用侵权标识,可为德州居民接触和访问;2、被告派人参加在德州举行的商品交易会,在该会上被告明确悬挂其标识Sold On Hold,并招揽顾客。3、在德州接受定货。4、在有关杂志上做广告,德州内有该杂志的读者。基于以上因素,被告与本辖区有最低要求的接触。这种接触证明被告有意识采取行动,并且知道有关行动会使其享受本州法律上的权益,同时意识到产生纠纷后,要进入本州法院应诉。因此,德州法院对此案有特殊管辖权。
在Cybersell,Inc.v.Cybersell,Inc案中,原告是一家亚里桑那州叫Cybersell的公司,被告是佛罗里达州一家叫Cybersell的公司,双方在网页上使用同样的Cybersell名称。原告因此认为被告对自己的服务商标构成商标侵权。亚里桑那州法院将网址区分为被动型网址和互动型网址, 互动型网址能从主机上交换信息。法院通过考察网上交互性的程度和交换信息的商业性质来决定是否足以行使管辖权。在此案中,被告并没有在亚里桑那州有任何商业活动,它与该州的联系不足以构成故意在亚里桑那州从事商业活动以期获得利益和该州的保护。因而,法院认定案件中被告的网址为被动型网址,从而拒绝行使管辖。
我国现在还没有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网络商标侵权行为地管辖权,西方国家的经验值得借鉴。需要指出的是,确定地域管辖,不仅要在客观上考虑商标在特定地区或国家使用的实际影响,而且要在主观上考虑使用者是否有影响特定地域的意图或这种影响的可预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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