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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淡化的基本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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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淡化的基本含义

“淡化”一词是个舶来品,我国商标法中并无此概念。淡化就像往盐水里倒入淡水,刚开始的几滴对咸味的影响微乎其微,但淡水的不断涌入终究会把盐水变淡。

美国《1996年联邦商标淡化法》首次以立法形式赋予商标淡化以明确定义。所谓商标淡化是指,“对驰名商标指示和区分产品或服务能力的减少或削弱,而不管该驰名商标所有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也不管是否存在混淆、误解或欺骗的可能性”。美国《2006年商标淡化修正案》没有赋予淡化新的定义,但它却规定了淡化的基本形式:弱化和丑化。因此,可以从这两种基本形式入手来理解商标淡化的含义。

弱化是指,在后商标或商号与驰名商标相似而使人产生联想,导致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受到削弱的行为。比如“杜邦牌”鞋子、“别克牌”阿司匹林和“柯达牌”钢琴就是对著名商标的弱化使用。弱化的形式多样,比如: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部分相同的商标使用在不相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将与驰名商标相似的商标使用在不相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前者淡化情况非常明显,因此在淡化理论之外,法院还可以利用不正当竞争理论、混淆理论来认定侵权成立;后者淡化情况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商标淡化侵权中较为常见。与FTDA不同,TDRA仅强调淡化对驰名商标显著性和商誉的影响,而未提及淡化对产品或服务出处的危害。这一规定让淡化回归到了谢希特的主张:淡化是对商标独特性的削弱。

丑化是指因在后商标或商号与驰名商标相似而使人产生联想,导致该驰名商标的商誉受损的行为,比如把高级珠宝的蒂凡妮商标用在劣质小饰品上;将著名的儿童玩具商标使用在色情网站上;将世界著名的香水商标用于厕所清洗剂或杀虫剂上,等等。这些使用行为可能使人对驰名商标产生不舒服、厌恶的感情,从而污染了该商标的形象和商誉。

综上所述,淡化是指:在后商标权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或商号用在与该驰名商标所指示的不同类商品或服务上,因在后商标或商号与驰名商标相似而使人产生联想,导致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被削弱或商誉受损的行为,而不管该驰名商标所有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也不管是否存在混淆、误解或欺骗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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