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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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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的取得

在英美法系诸国,商标专用权因使用而产生,注册只是商标权的宣告,故使用在先。对于使用在后、注册在先的可以提出异议。这些国家认为,即使已注册的商标,如在交易上已变成商品的普通名称,如阿司匹林、塞莫斯等,就可被宣告失去商标的作用。大陆法系国家规定,商标权须经注册而取得,只要商标权利人保持商标注册,并按时更新注册,就可继续保持其专用权。关于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多数国家规定了期限,如日本、法国、联邦德国等为10年,美国、瑞士、意大利等为20年,期满可连续申请,国际注册的保护也相同。有的国家不规定期限,如南斯拉夫规定,商标权一经取得,即长期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专用权因注册而产生。对初步审定的商标,经公告3个月无异议或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册;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每次续展注册有效期也为10年。

有关涉外的商标注册,各国规定不尽相同。对外国企业在本国申请商标注册的,英美法系国家认为注册仅为商标权的宣告,所以允许外商自由申请。大陆法系诸国,除希腊等少数国家要求申请人的国家须与本国缔有商标互惠协议外,当代大多数国家都采取“对等原则”,即对方国家要互惠协议的,本国也要,对方国家不要的,本国也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应当按申请人所属国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中国指定的组织代理。

商标专用权,各国立法都规定商标具有排他性,商标在注册之后,使用人就取得专用的权利。商标专用权是一种知识产权,可以转让和继承。如有人仿冒侵害,权利人有权向主管官署或法院请求排除侵害和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仿冒者并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志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诉请法院处理,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对情节严重的可并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可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标的国际协定,由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商标在外贸上的重要性日益显著。自19世纪后期开始,许多国家签订了协议,相互保护各自企业的商标专用权。规定了统一的商标注册和简化注册手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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