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表现及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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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表现及危害
商标显著特征所应具有的品质来反观许多企业的商标,或是浏览商标局的《商标公告》,我们会发现相当数量的商标缺乏创造色彩,缺乏显著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大量使用地名、山脉、河流和标志性建筑物的名字。例如笔者工作过的河北省邢台市的别名叫“牛城”,于是这个市的企业商标中不少都带上了“牛”字,如“晶牛”、“卧牛”、“牛城”等等。二是使用图腾崇拜物,如中国为龙的故乡,中华民族是“龙的传人”,所以,叫“龙”、带“龙”的商标比比皆是,以致于早在实行商标核转制时,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不得不出面阻止带有“龙”字商标的申请。尽管如此,至今仍有许多申请人对带“龙”字的商标情有独钟,使用热情不减。再如在商标申请中称“王”称“霸”、披“金”挂“银”的也不鲜见,即使陈述半天不能申请使用的理由,他那里仍然乐此不疲。三是使用通行的称呼作商标。如,自从贵州出了“老干妈”商标之后,“老干爹”、“老千爸”、“乡巴佬”一类称呼商标就蜂拥而上。笔者从2003年第5期《商标公告》上册上看到四川一家企业申请注册了几乎包括所有家庭成员和亲戚称呼的商标,像 “好夫人”、“好姑姑”、“好姐姐”、“好爸爸”、“好爷爷”、“好奶奶”、“好外公”、“好外婆”、“好姥姥”、“好舅舅”、“好舅爹”、“好舅妈”、“好姨妈”、“好姨爹”等,外加一个“好老师”。四是大量使用叙述性商标。如上面提到的那家四川企业就申请了“喜欢它”、“爱上它”商标。另外,还有大量使用方位词作商标的,例如大家熟悉的南方黑芝麻糊、华北制药、东南等等。
以上所列举的种种缺乏显著性的商标,虽然很难说申请人没动脑筋,但人们也有足够的理由说,它们起码缺少智力创造成果因素,不具有独创性。我们知道,商标的独创性与显著特征密不可分,离开独创性就谈不上商标的显著特征。只有在创造设计阶段具备了独创性,才能构成核准注册后的显著性。由于不少商标缺乏独创性,问世之后仍然带着公用的印记,拖着一条长长的公用的尾巴,难以阻止他人的善意使用,无意之中便降低了侵权假冒的门槛,为他人翻译、摹仿、复制使用洞开了方便之门,商标专用权被淡化,受到侵害也就在所难免了。加之商标作为知识
产权的无形特点,极容易招致他人“非法进入”,所以,不具有独创性,因而也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在市场中自然命运多舛,岌岌可危了。前几年,河北省的一家私营企业从产品构成原料出发,申请注册了“五子”商标。因该商标缺乏显著性而在很短的时间内被大量假冒,企业很快倒闭。前不久,某市工商局反映,注册证号为的“三局银燕”商标刚刚在2002年 6月14日核准不久,即在市场上出现了“老三局名吃”、“老三局名吃楼”的侵权行为,这与该商标组成部分的“三局”铁道部第三工程局的简称称谓的显著性不足恐怕不能不是一个直接的重要原因。
这种因“先天不足”而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很难引起商标法律的关注。其中原因不言而喻。一是法律所关注的一定是符合法律要求,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二是法律追求的是社会公正和平衡。为了维护私权禾口公共利益之间的社会平衡,法律允许他人善意使用,不可能为广泛“公用”的商标投入过多的注意力。三是由于它与“公用领域”的天然联系,突现不出商标的显著特征,商标专用权面临淡化的趋势,行政执法机关纵然全力以赴也难以挽救其淡化之势。
笔者不由想起美国埃克森和柯达商标。它们不仅在美国,而且在世界商标之林中也独树一帜,独领风骚,与“公用”毫不沾边,长居于“安全”地位真可称得上是商标的经典之作。它们所具有的独创性,不仅使翻译、摹仿、复制者望而却步,退避三舍,即使发生侵权行为也容易认定,容易得到法律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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