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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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对商标权会造成较大的损害,但这种损害的发生,往往需要通过他人销售行为予以实现;同时这种销售行为往往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商标法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也构成侵权。
何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商标法》第52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可以被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包括三类:指假冒或者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反向假冒的商品;仿冒已注册驰名商标的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
根据原商标法的规定,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只有销售者在主观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的,才构成侵权,如果销售者出于过失或者根本就不可能知道,就不构成侵权,也就不承担任何侵权责任。但是,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的规定,只要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无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构成侵权。但是,在销售者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情况下,如果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则免除其赔偿责任。依据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顿,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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