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法律法规知识 > 正文

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案件回复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陈大陆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陈大陆”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1]271号《关于荆其廉、张新荣等诉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美国通用 汽车海外公司损害赔偿案诉讼主体确立问题处理结果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本文有183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1]271号《关于荆其廉、张新荣等诉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美国通用 汽车海外公司损害赔偿案诉讼主体确立问题处理结果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 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 者"。本案中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为事故车的商标所有人,根据受害人的起诉和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以通用汽车公司、通用汽车海外公司、通用汽车巴西公司为被告 并无不当。

法释[2002]22号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案件回复”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service/58100.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