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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法对民事制裁措施的适用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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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法对民事制裁措施的适用的解读

为切实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给予民事制裁。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对侵犯商标权纠纷的处理,其中对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实践中,一些侵权纠纷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未依法受到行政制裁,特别是人民法院在依法追究侵权人民事责任外,面对涉案的侵权商品、工具材料等法院应当采取司法措施进行处理,以保障国家法律的严肃性。

鉴于商标法对此未作具体规定,《若干解释》援引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关于民事制裁的法律规定,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处以罚款、拘留。”《若干解释》第二十一条对此进一步作了解释,“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若干解释》第二十一条不但规定了人民法院对侵犯商标权行为的民事制裁权,还规定了对侵权行为进行民事制裁的具体形式。适用《若干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人民法院依法给予侵权人的民事制裁,应当在审判侵权纠纷的具体案件中。这就是说,法院不对非讼的违法行为实施制裁,而是在审判侵犯商标权民事案件中,行使对侵权人的民事制裁权。2、人民法院对侵权人实施民事制裁,要严格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这是法院对侵权行为人进行民事制裁的法律依据。同时,还要依照所审判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特别是行为人侵犯商标权行为的具体情况。要根据侵权行为的不同情况,单独或者并用轻重轻重程度不同民事制裁形式。3、民事制裁的具体形式包括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4、适用民事制裁罚款形式的,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6、人民法院对收缴、罚款民事制裁措施的适用,必须经受诉法院院长批准,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被制裁人对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十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决定暂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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