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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澳门商标权主体制度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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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限于“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认合伙以及符号《商标法》第9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国内的自然人,若非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即不是从事营业性质的商业活动的人,不能成为商标权主体。而《商标法》第9条规定,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内地申请商标注册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①所属国同我国共同参加了有关国际条约;②所属国同我国签订了有关协议;③按对等原则办理。同时,《商标法》第10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 在澳门,凡具有正当利益使用商标的人,都有使用商标的权利。澳门商标法令第7条规定,尤其是下列人具有使用商标的权利:①厂商或制造商,使用商标以标明其工业产品或所制造之产品;②商人,使用商标以标明其商品;③手工业者,使用商标以标明其手工艺、工作或职业之产品;④提供服务者,使用商标以标明其活动。这和内地《商标法》对商标使用权人的要求一致。

至于商标注册申请人,按澳门商标法令第3条规庭,则限于下列几类;①澳门地区所有居民;②《巴黎公约》成员国公民;③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有有效、真实之住所或工业或商业场所的任何国家的公民;④与澳门签订有国际协定的国家的公民;⑤按互惠制度办理的其他公民。可见,澳门并不排除自然人成为商标权主体,外国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条件则与内地基本相同,但澳门对外国人或企业的申请,只有在其住所或场所设于澳门之外的情况,才要求由律师代理有关手续,否则,利害关系人本人或有权作出有关行为的受托人皆可办理,显然,这比内地的规定要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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