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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司法解释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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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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